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指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资质。它是对场所卫生状况的认可和监管,旨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能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
1、一星级至三星级或可供出租的客房数在40间(套)以下(不包括本数)的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山庄);
2、美容场所、美发场所;
3、录像厅(室)、游艺厅(室)、书店;
4、经营场所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不包括本数)的舞厅、音乐厅、商场(店);
5、沐浴场所(温泉浴除外);
6、游泳场馆;
7、上述场所中,涉及以下公共场所,由南宁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审批:①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含港澳经营者)公共场所;②中直、区直和市直机关管理的公共场所、水库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以及自治区、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公共场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对自贸区内的音乐厅、展览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等公共场所,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其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仍然按原条例实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各类公共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的要求,旅店业、理发美容店、公共浴室、游泳场所还应分别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内容略)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签名签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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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件1份 |
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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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身份证提交复印件,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本人签名后按手印。 |
3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4 |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场所提交房产证;非自有场所提交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可用房屋购买合同或规划许可证代替。)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无异”和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5 |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
原件1份 |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6 |
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原件1份 |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7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原件1份 |
标注提交日期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8 |
原件1份 |
委托书提交原件,写明委托谁办理什么具体事项,委托的有效期限和受委托人的权限,有委托人的签名和手印,法人单位的加盖公章。 |
|
9 |
受委托人身份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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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良庆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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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告知承诺书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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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场办理:
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办理材料详见“所需材料”)。
办理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11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社会事务24-37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咨询:0771-4509289
受理
窗口人员受理并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不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发证
办结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网上办理
网上查询:办件查询
电话查询:0771-4509289
现场查询:南宁市良庆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社会事务24-37号窗口(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相关查询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请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在满4年的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有效期限的申请。
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