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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民政局等15部门关于 印发《2026年南宁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和流动儿童权益保障政策汇编》的通知 南民发〔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08-04 11:35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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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宣传部、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广体旅局、卫生健康委(局)、医保局、团委、妇联、残联: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持续推进流动儿童平等享有公平、便利、优质的公共服务,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民政部等21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21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发〔2024〕36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2026年南宁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和流动儿童权益保障政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民政局            中共南宁市委宣传部

中共南宁市委员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人民检察院                  南宁市教育局

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宁市委员会              南宁市妇女联合会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5月6日


2026年南宁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责任部门

幼有所育

1

0~6岁流动儿童

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2.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提供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3.查验预防接种证,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方案提供补种服务。

4.落实国家、自治区育儿补贴发放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

3~6岁流动儿童

学前教育服务

1.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
2.免除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保教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3.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市教育局


学有所教



















学有所教

3

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服务

1.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2.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
3.为家庭经济困难流动儿童提供生活补助,资助标准为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小学生每年每生625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4.符合条件的在流入地参加中考。

市教育局

4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普通高中教育服务

1.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考试,并允许符合广西高考报名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当地参加高考;
2.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
3.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资助标准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

市教育局

5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流动儿童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300元;
2.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免除补助标准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戏曲表演专业学生每生每年平均6000元。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病有所医

6

流动儿童

卫生健康服务

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儿童作为签约服务重点人群,优先签约、优先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7

医疗保障服务

1.取消户籍地参保限制,流动儿童可在户籍地或凭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流动儿童在南宁市各类院校就读的,可以按照在校学生身份参加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在南宁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儿童,在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发生医疗费用按我市政策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单制”“一站式”直接结算,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同时,确保自治区内异地参保儿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医疗费用“一站式”直接结算,即时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市医疗保障局

8

流动儿童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年度体检等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民政局

住有所居

9

家庭住房困难的流动儿童

住房保障服务

1.南宁市住房保障资格主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分散供养的特困儿童可作为父母的共同申请人享受住房保障;
2.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获得实物配租前可领取货币补贴。申请实物配租时,享受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请优先配租,在同年度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中,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优先于其他类别家庭进行排序;
3.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非低收入家庭、农村家庭、外来务工、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家庭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后,获得实物配租前,可申请领取货币补贴。

4.家庭保障人口中有3名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经保障家庭主申请人提出定向配租申请的,结合房源情况可以给予实物配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弱有所扶

10

流动儿童中的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基本生活保障服务

在认定相关情形时提供“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服务,协助流动儿童向户籍地申领基本生活费或生活补贴。从2026年1月1日起,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58元。

市民政局

11

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及残疾人两项补贴

1.为符合条件的残疾流动儿童发放残疾人证,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每人每月122元;
2.对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儿童中的残疾儿童群体,就地受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提供相关服务。

市民政局、市残联

12

残疾儿童教育服务

1.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2.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
3.对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予以补助。

市教育局、市残联

13

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1.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流动儿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每月发放不低于160元的低保金;
3.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

14

符合户籍地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流动儿童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2.提供疾病治疗服务。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06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737元。

市民政局

15

符合本地临时救助情形的流动儿童

临时救助服务

1.在急难发生地按照相关规定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有关物资;
2.提供临时生活照料和转介服务。

市民政局

发展保障

16

流动儿童父母

求职服务

引导流动儿童父母积极参加各类线上线下招聘服务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17

流动儿童

法治安全教育服务

1.开展流动儿童防欺凌、防性侵、防拐骗、反家暴、预防犯罪等方面的普法工作;
2.向流动儿童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共青团南宁市委、市妇联

18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对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督促监护;
2.在监护、抚养等方面进行法律监督;
3.为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4.关注留守儿童家庭,发现需要帮扶的主动报告,存在风险的及时报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依法依规第一时间向公安、检察院和相关部门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

19

心理健康服务

为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筛查与心理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

心理关爱服务

1.依托12356全国心理援助热线和12355线下服务阵地、社区心理咨询服务点、民政服务站等服务场所,为包括流动儿童在内的重点青少年群体定期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主题活动,提供心理教育、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
2.为心理危机个案提供跟进帮扶服务,帮扶过程中发现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对象,及时转介至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帮助其获得规范心理疾病、精神障碍诊疗服务。

共青团南宁市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展保障

21

流动儿童

精神文化生活服务

1.依托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儿童图书馆、儿童之家、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相关场所开展寓教于乐的流动儿童文化娱乐活动,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学业辅导、精神陪伴等普惠性关爱服务;
2.在寒暑假、重点节假日集中开展“12355青春自护”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3.引导各级融媒体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旅局、共青团南宁市委、市妇联

22

城市融入服务

开展流动儿童参与社区实践、研学体验等集体陪伴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共青团南宁市委、市妇联


流动儿童权益保障政策汇编

幼有所育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国疾控综卫免发〔2023〕17号)

《儿童青少年“五健”促进行动计划(2026—2030年)》(国卫妇幼发〔2025〕21号)

《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人口发〔2025〕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3〕150号)

学有所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3〕3号)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3〕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4〕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24〕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5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5〕37号)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小学、初中)指引

病有所医

《关于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的意见》(国卫办妇幼发〔2024〕32号)

《广西出生缺陷防治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2024—2027年)》(桂卫妇幼发〔202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6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3号)

《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医保发〔2022〕26号)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南宁市新生儿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医保发〔2021〕59号)

住有所居

《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南宁市非城市低收入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24〕3号)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24〕8号)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南住建规〔2025〕1号)

弱有所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5〕18号)

《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25〕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医保局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22〕5号)

《广西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桂民发〔2025〕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25〕40号)

《自治区残联关于做好2025年“阳光助学”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残联教就字〔2025〕7号)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规范〉的通知》(桂残联字〔2025〕2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7〕2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20〕2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南府规〔2022〕17号)

《南宁市民政局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宁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南民规〔2023〕1号)

《南宁市民政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民发〔2024〕5号)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5年“阳光助学”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展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共青团中央〈关于依托12355青少年服务体系关爱帮扶涉诉困境未成年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3号)

《关于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的通知》(民发〔2024〕35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贯彻2021—2030年广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23〕1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疾控局关于印发〈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妇幼发〔2024〕6号)

共青团广西区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推动广西12355青少年服务台高质量发展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青联发〔2026〕3号)

《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机制的意见》(桂妇字〔2026〕4号)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21—025年)〉的通知》(南卫医〔2021〕1号)

相关文件下载:南宁市民政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南宁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和流动儿童权益保障政策汇编》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