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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享受的低保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13 08:40 来源:良庆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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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24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并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提高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的2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规定:“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应保尽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享受低保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低保补助标准,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给予适当倾斜,重点照顾;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南宁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南发[2010]22号)规定:“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适当提高残疾人的低保标准,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残疾人,提高其家庭低保金额的20%。”

《审计署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8-200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决定》(审社决[2010]318号)和《审计署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08-200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报告》(审社报[2010]214号)中指出:2008年至2009年南宁市向263户(重度残疾人)家庭发放城市低保金92.07万元。这一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关于“要认真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动态情况,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规定。广西区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地区加强城市低保待遇审批管理,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低保对象进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