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残联字〔2018〕118号
为加强对各市、县(市、区)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指导,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45号)的授权解释规定,以及自治区残联、卫计委、扶贫办、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16〕52号)精神,结合我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指导意见如下:
一、视力残疾儿童
1. 视力矫治手术:救助标准不低于1万元/人。
2. 辅助器具适配:参照《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本辅具适配指导目录的通知》(桂残联字〔2017〕19号)标准执行。
3. 基本康复训练:
(1)为进行矫治手术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术后功能性视觉康复训练,为其它视力残疾儿童提供视功能评估、固定性注视、定位注视、视觉跟踪与追踪、视觉搜寻训练、定向技能及行走训练等视觉基本技能训练及辅助器具使用训练,时间不少于3个月,救助标准不低于每月0.2万元。
(2)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康复训练包括生活自理、感知认知、视觉技能、定向行走、盲文教育、辅具使用、家庭康复等相关内容,每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不低于每月0.2万元。
(3)视力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2年。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1. 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包含单耳植入人工耳蜗产品、手术及调机费用,救助标准不低于现行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标准。佩戴人工耳蜗第一年调机不少于3次。
2. 辅助器具适配:参照《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本辅具适配指导目录的通知》(桂残联字〔2017〕19号)标准执行。
3. 基本康复训练:
(1)0—6岁人工耳蜗术后及佩戴助听器儿童:0—6岁人工耳蜗术后及佩戴助听器儿童:提供全日制或非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服务。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时间每年10个月,每天训练不少于5小时,其中每天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节,每节训练时间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不低于每月0.2万元/人。3岁以下或正在接受普通学前教育的受助人可选择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训练时间每年 10个月,可选择一对一的亲子同训、预约单训、家庭指导或集体教学等形式,每周在康复机构的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每周一对一的亲子同训时间不少于60分钟;或每周一对一训练不少于三次,每次训练不少于60分钟。救助标准不低于每月 0.16万元/人。
(2)7—17岁听力、言语残疾儿童:每年提供1—3个阶段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每个阶段救助标准不低于0.3万元。
(3)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4年。
三、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1. 肢体矫治手术:救助标准不低于现行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标准。
2. 辅助器具适配: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16〕52号)、《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基本辅具适配指导目录的通知》(桂残联字〔2017〕19号)标准执行。
3. 基本康复训练:
(1)0—6岁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每年康复训练时间10个月,每天训练不少于3个项目,其中一对一训练不少于1节,每节训练时间不少于30分钟,救助标准不低于每月0.2万元。
(2)7—17岁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提供1—3个阶段康复训练服务,3个月为一个阶段,每周训练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一对一训练时间不少于60分钟。每个阶段救助标准不低于0.3万元。
(3)肢体、智力、孤独症和多重残疾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周期不超过4年。
康复训练超龄或因自身原因中途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及时办理救助终止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县级残联要做好救助对象的服务工作。
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救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