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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5 10:43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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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近日,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48号),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提出工作要求,文件为主动公开,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落实:

一、各级医保和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容,对过渡期内继续支付的谈判药品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及时替换。

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加快配备新增进入《2024年药品目录》的89个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落实配备首要责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市医保经办机构继续组织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监测,于2025年3月31日前填写《南宁市定点医药机构配备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统计表》(附件2)报送市医保局。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双通道”药品管理相关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三、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完成药品编码映射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和费用及时结算;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做好目录内及相关药品使用监管和数据分析。

四、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根据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对本机构药品采购情况进行调整、优化,合理采购、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保障患者基本用药需求,切实做好药品目录落地工作。

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1.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 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48号)

      2.南宁市定点医药机构配备新增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统计表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