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三、申请条件:需向南宁市青秀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非法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申报材料: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4.营业执照。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9.企业法人登记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1.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由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五、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核、审批、发执照
六、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初审后承诺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