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区本级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城区储备粮补贴资金安全,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进行补贴的资金,满足良庆区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对粮食稳定工作的要求,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调节良庆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结合城区实际,由我局牵头草拟《南宁市良庆区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城区储备粮〕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城区储备粮补贴资金安全,根据《南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南府规〔2018〕27号)、《南宁市成品粮油储备工作方案》(南府办〔2008〕140号)、《南宁市本级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财规〔2016〕1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储备粮补贴资金,是指对城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城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进行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城区储备粮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银行贷款利息补贴、城区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并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城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五条 与城区发改局签订承储合同的单位在承储城区储备粮期间及承储城区级应急成品粮的承储企业可申报城区储备粮补贴资金。
第六条 承储城区储备粮的单位及承储城区级应急成品粮的各粮所在申报城区储备粮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贴资金函;
二、城区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
三、经城区发改局、财政局核定的入库成本文件;
四、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利息补贴核算。
第三章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
第七条 城区储备粮补贴支出从城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列入城区财政预算。
第八条 城区储备粮的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按照下达的承储规模计补,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九条 城区储备粮补贴标准为:
贷款利息:城区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按城区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和农业发展银行商定的利率计算,但不能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保管费用:城区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最高110元(稻谷、玉米、小麦),城区储备粮应急储备成品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120元(贸易粮);
轮换费用∶城区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20元(贸易粮),城区应急储备成品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150元(贸易粮),城区应急储备成品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 800 元。
第四章资金审批及拨付
第十条 城区储备粮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利息补贴实行按季拨付办法。每季度初,由城区承储企业、各粮所向城区发改局申报本季度保管和轮换费用、利息补贴。
第十一条 经城区发改局审核汇总后向城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城区财政局根据标准核定,并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通过城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或国库集中支付进行拨补。
第五章 城区储备粮动用及核定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城区政府批准,可动用城区储备粮:
(一)城区或者部分镇(街道)所属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城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城区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动用城区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城区发改局会同城区财政局核实后,并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据实拨补。价差亏损核定标准:城区储备粮的购入价格按入库成本核算,销售价格按当时粮食(油)市场价格进行核算,按购入与销售的市场价差进行补贴。动用后补库的储备粮按实际购入价格核定入库成本。
第六章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建立及拨付
第十四条 建立城区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于城区储备粮销售和轮换过程中,造成的政策性粮食价差亏损进行补贴。由城区财政局通过城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或国库集中支付拨付。
第十五条 城区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标准的核定:城区储备粮的购入价格按入库成本核算,销售价格按当时粮食市场价格进行核算,按购入与销售的实际差价进行补贴。
第十六条 城区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实行按年拨付办法,在现有城区储备粮政策性轮换机制不变的情况下,如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入库价格而产生的政策性价差亏损,实行一年一核定。每年末,各承储单位向城区发改局、财政局申报价差补贴,并提供入库价格和销售价格相关材料。城区发改局会同城区财政局核定价差补贴。最迟不超过当年财务年报表报出时间,即次年二月底发放完毕。
第十七条 已获得城区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的企业,在往后年度通过城区储备粮轮换所得利润,需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缴至城区财政局。直至抵扣所获得的城区储备粮轮换价差补贴完毕。
第七章 资金监管检查
第十八条 城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城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城区发改局、财政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
第十九条 城区财政局会同城区发改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不定期地采取实地检查、委托中介机构对城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套取和截留财政补贴资金,一经查实,城区财政局将立即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全额追缴被骗取、套取和截留的专项资金;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项目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建立补贴资金绩效考评问责制度,加强对城区储备粮补贴资金的追踪问效。各承储企业每年对使用城区储备粮补贴资金的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上报城区财政局、发改局。城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城区财政局,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补贴资金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估。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起草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