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我局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中,收到3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明春经营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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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50100635330829 |
样品名称 |
黑叶荔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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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年6月25日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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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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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样单位 |
张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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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 |
检验机构 |
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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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50100635330830 |
样品名称 |
鸡嘴荔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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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年6月25日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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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 |
张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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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吡唑醚菌酯残留量 |
检验机构 |
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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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DBJ25450100635330831 |
样品名称 |
桂味荔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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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日期 |
2025年6月25日 |
型号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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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 |
张明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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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 |
检验机构 |
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经排查,涉案产品的吡唑醚菌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量超标的情况应该是生产环节导致的,因为销售环节不涉及吡唑醚菌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使用。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核实相关食品合格证明。从源头杜绝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