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中,收到1批次抽检不合格餐具《检验报告》,现将该不合格餐具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广西弘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餐具(小碗)(自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BJ24450108634855155 |
样品名称 |
碗 |
生产日期 |
2024-11-22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弘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大肠菌群项目 |
检验机构 |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系初次违法,收到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能积极主动排查原因,并及时实施整改,符合给予警告的情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经排查,该店餐具被抽检结果不合格,系因为当天店内下水道出现堵塞问题,请工人现场进行施工修复,可能有病菌散出进而导致餐具抽样检验不达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第一时间对店内清洗的碗筷加强清洗消毒,对店内卫生环境全方面做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要求当事人今后餐饮经营活动中做好餐具清洗消毒及食品安全管理。
整改复查情况: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将进行跟踪抽检检查。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