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2025年)

发布时间:2025-07-25 16:51 来源: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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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填报单位(公章):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填报人及联系电话:蒋桂成 2800406填报日期: 2025 年 7 月 4 日
序号 权力分类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内设
机构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 追责依据
1 行政处罚 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处罚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移交安置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7号令发布)五十五条 对退役军人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视情况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聘)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3.【党内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六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六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移交安置科)
2.调查取证责任: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移交安置科)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移交安置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移交安置科)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移交安置科)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移交安置科)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移交安置科)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移交安置科)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 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局办公室)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局办公室)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局办公室)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局办公室)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局办公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局办公室)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局党支部)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局党支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从事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的处罚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从事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举报、检查、群众反映等方式,发现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从事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2.调查取证责任: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3.审查责任:审查档案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5.决定责任: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7.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 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局办公室)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局办公室)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局办公室)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局办公室)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局办公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局办公室)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局党支部)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局党支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3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的处罚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从事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审查档案材料,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7.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 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局办公室)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局办公室)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局办公室)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局办公室)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局办公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局办公室)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局党支部)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局党支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 行政处罚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国务院第791号令发布)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从事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审查档案材料,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7.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 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局办公室)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局办公室)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局办公室)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局办公室)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局办公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局办公室)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局党支部)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局党支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5 行政处罚 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处罚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污、损毁红色资源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从事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审查档案材料,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7.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 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局办公室)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局办公室)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局办公室)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局办公室)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局办公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局办公室)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局党支部)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局党支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6 行政处罚 对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等红色资源的处罚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遗址、遗迹、纪念设施、代表性实物等红色资源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文物、退役军人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发现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或者擅自新建、原址重建纪念设施或者场所,或者从事有损红色资源安全或者风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自治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审查责任:审查档案材料,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审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7.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 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局办公室)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局办公室)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局办公室)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局办公室)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局办公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局办公室)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局党支部)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局党支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八条 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7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受理责任: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小组,下发监督检查通知。(移交安置科、就业创业科、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等)
2.实施责任:检查组实地进行材料审查、实地抽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结果评定。(移交安置科、就业创业科、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等)
3.决定责任: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履行处理决定。(移交安置科、就业创业科、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等)
4.告知责任: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移交安置科、就业创业科、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等)
5.事后监督责任:跟踪执行。了解整改情况。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进一步责令其限期改正。(移交安置科、就业创业科、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等)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 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政策法规科);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关党委) ;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机关纪委) ;
4.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二)依法应当听证不组织听证;(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四)执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行公务活动不出示有效证件;(五)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8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给付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移交安置股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七十五条: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接收安置单位应当在安排工作介绍信开具30日内,安排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上岗。非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介绍信开具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移交安置科)
2.审查责任:审查《复员军人证明书》、户口簿等证件。(移交安置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移交安置科)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移交安置科)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而予以受理的;(局办公室)
2. 材料收集不完全或者审查不严的;(局办公室)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局党支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活着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批准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二)在批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
(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
(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经费;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
9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移交安置股 1.【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二十三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发布)第十五条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由其安置地或者批准入伍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共同分担。
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补助标准以及财政分担比例等情况,将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其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部队一次性退役金标准计发。
对在规定的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退役士兵,适当提高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具体标准由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退役士兵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复员军人证明书》、户口簿等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而予以受理的;(局办公室)
2. 材料收集不完全或者审查不严的;(局办公室)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局党支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活着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批准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二)在批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
(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
(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经费;
(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行为。
10 行政给付 烈士褒扬金给付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国务院第791号令发布)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烈士证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而予以受理的;(局办公室)
2. 材料收集不完全或者审查不严的;(局办公室)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局党支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国务院第791号令发布)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复核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五)在烈士褒扬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挪用、贪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1 行政给付 烈士、军人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国务院第791号令发布)第十六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少尉军官基本工资。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十五条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倍的标准发给其遗属。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第三款 因参战以及参加非战争军事行动、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按照其共同协商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的,按照其共同协商确定的分配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予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而予以受理的;(局办公室)
2. 材料收集不完全或者审查不严的;(局办公室)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局党支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国务院第791号令发布)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复核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五)在烈士褒扬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挪用、贪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2 行政给付 烈士、军人等遗属定期抚恤金给付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国务院第791号令发布)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还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费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在审核确认其符合条件当月起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具体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凭证,并于当月起发放定期抚恤金;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而予以受理的;(局办公室)
2. 材料收集不完全或者审查不严的;(局办公室)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局党支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国务院第791号令发布)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复核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五)在烈士褒扬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挪用、贪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3 行政给付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复员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给付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六十二条 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改善其生活条件。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桂民发[2013]35号)(桂民发[2013]35号)第十条 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而予以受理的;(局办公室)
2. 材料收集不完全或者审查不严的;(局办公室)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局党支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4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给付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1.【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国务院第791号令发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比对人员信息、待遇领取等情况,每年对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对象进行确认,及时协助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办理领取定期抚恤金、补助等手续,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停发定期抚恤金、补助。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三十二条 第二款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第六十一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士的抚恤优待,按照本条例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条例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去世后,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或者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费。并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而予以受理的;(局办公室)
2. 材料收集不完全或者审查不严的;(局办公室)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局党支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国务院第791号令发布)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复核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五)在烈士褒扬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套取、挪用、贪污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给付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二十四条 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护理费等。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评定残疾等级的,从批准当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而予以受理的;(局办公室)
2. 材料收集不完全或者审查不严的;(局办公室)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局党支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6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因病死亡的残疾军人死亡丧葬补助费给付 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补助资金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7 行政给付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给付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二十四条 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供养待遇、护理费等。
第三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或者未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所在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优抚医院集中收治期间,护理费由优抚医院统筹使用。享受护理费的残疾军人在部队期间,由单位从地方购买照护服务的,护理费按照规定由单位纳入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统一管理使用。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202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
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证件。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按要求签字领取补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而实施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
(三)依法保护或拒绝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发给或者拒绝发给抚恤金的行为;
1-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办理各种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和范围及其他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应建立受理申请登记制度。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依法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以及时效等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应立即决定是否受理;不能立即决定的,应在收到相对人申请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相对人。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提出。
3.【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受理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对相对人的申请事由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应在受理相对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送达相对人。决定书应载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其条款。对作出不同意的决定书还应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审批的重大复杂申请事项,在三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4.【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1997年12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制度。对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或者相对人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认真办理,发现行政执法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受理而予以受理的;(局办公室)
2. 材料收集不完全或者审查不严的;(局办公室)
3.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局党支部)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第五十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8 其他行政权力 评定残疾等级(审核转报)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1.【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五条 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提出申请。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对伤残评定审批表、残情证明等法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伤残军人证或不予评定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4.【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申请人签收。
5.【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政策法规科)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局办公室)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局办公室)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局办公室)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局办公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局办公室)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局党支部)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局党支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 其他行政权力 换发或者补发伤残证件(审核转报)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1.【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 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桂退役军人规〔2021〕1号) 第四十八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补发证件,并提交下列材料...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上述材料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对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身份证明等法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换发补发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伤残证件。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4.同3.
5.【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政策法规科)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局办公室)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局办公室)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局办公室)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局办公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局办公室)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局党支部)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局党支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0 其他行政权力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审核转报)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人,应当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按照残疾性质和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其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当年的残疾抚恤金由所在部队发给,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从下一年起按照当地的标准发给。
2.【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3.【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对残疾军人证、原评定残疾等级审批材料等法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加盖印章,逐级发还申请人。
5.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十九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申请人签收。
5.【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政策法规科)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局办公室)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局办公室)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局办公室)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局办公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局办公室)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局党支部)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局党支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1 其他行政权力 取消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的退役军人安置待遇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移交安置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八十九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移交安置科)
2.调查取证责任: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移交安置科)3.审查责任:审查档案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移交安置科)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决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移交安置科)5.决定责任:审查发现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移交安置科)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决定执行。(移交安置科)7.监管责任:对取消弄虚作假骗取安置的退役军人安置待遇进行监督检查。(政策法规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8.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 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政策法规科)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局办公室)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局办公室)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局办公室)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局办公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局办公室)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局党支部)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局党支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2 其他行政权力 对非法获取抚恤优待待遇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处理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六十一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决定责任: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发放抚恤金、补助金;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军队开除军籍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采取非法手段冒领、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取消相关待遇。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发布)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1—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91号)第六十一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政策法规科)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局办公室)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局办公室)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6.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局办公室)
7.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局办公室)
8.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局办公室)
9.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局办公室)
10.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局办公室)
11.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局党支部)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局党支部)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1-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同1-1。
3.同1-1。
4.同1-1。
5-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第八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依法应当回避不回避;
5-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四)违反法定程序;(五)违法处理罚没财物;(六)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七)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不处罚或者乱处罚;(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7-2.同1-1。
8.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同1-2。
12.参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九条: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3 其他行政权力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身份认定(审查代转交) 良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优抚股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六十二条:国家按照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年满60周岁、在国家建立定期抚恤金制度时已满18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2.【规范性文件】【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前,沿用民政部门文件,下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桂民发〔2013〕35号)第八条:设区市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作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补正材料。(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2.审查责任: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作出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告知理由。(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4.监管责任:建立审批档案,加强监督检查。(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科)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桂民发[2013]35号) 第四条申请。患慢性病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生活困难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患病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患病时间、地点、部位、治疗经过和目前病情等。(二)户口簿、身份证。(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桂民发〔2013〕35号)第五条审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以下简称《送检表》)交予申请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医学检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检查结果和《送检表》直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七条专家鉴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级残情医学鉴定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做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鉴定意见。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桂民发〔2013〕35号)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做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鉴定意见。 第八条审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作出是否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或所患慢性病已经治愈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将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政策法规科)
2. 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给予认定的;(政策法规科)
3. 在认定过程中以权谋私的。(机关党委)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同1.
3.【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 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填表说明:
1.权力分类: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进行填写;
2.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的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要与本部门认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基本目录后补充完善的本部门基本目录事项保持一致;其余类别权力事项的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最新修订情况进行填写;
3.承办的内设机构:根据部门“三定”规定及工作实际,填写具体内设机构;
4.实施依据:根据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进行填写;承接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当写明下放的法定依据;
5.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根据行政行为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及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每条责任事项都要以括号行使将责任主体明确到本部门具体内设机构;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6.责任事项依据:填写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7.追责情形(明确内部追责主体):对应具体责任事项,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每项追责情形都要以括号形式将追责主体明确到本部门具体内设机构;以“除以上追责情形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8.追责依据:填写对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进行追责和问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9.新增、调整等情况请在备注中注明。

制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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