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本级承诺审批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名称(最小颗粒度) | 事项类型 | 行政相对人信用条件 | 可承诺审批的申请材料 | 作出决定方式 | 是否有特殊程序 | 事后核验方式 | 失信处理办法 | 备注 |
1 | 南宁市良庆区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设立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需补齐: ①广西出版物零售单位申请登记表。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是 | 1.申请人交齐主要申请材料后,新闻出版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2.承诺期间(新闻出版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10个工作日),新闻出版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新闻出版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新闻出版部门将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实行诚信等级动态调整。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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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变更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变更审批提供的营业执照需是变更后的法人和地址);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单位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复印件(个体经营者提供转让经营权协议书复印件); 3.若是变更地址则还需要提交新地址的使用情况证明复印件(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需补齐: ①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企业事项登记表 ; ②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是 | 1.申请人交齐主要申请材料后,新闻出版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2.承诺期间(新闻出版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10个工作日),新闻出版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新闻出版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新闻出版部门将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实行诚信等级动态调整。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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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宁市良庆区新闻出版局 | 电影放映单位(内资)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下列申请材料以现场照片为佐证: 1.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2.生产设备(有必要的适应业务需要的放映机、音响等放映设备); 3.公司章程(制度上墙,有健全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4.放映员资格(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放映员必须具有放映资格证)。 需补齐: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表 ②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 ③消防安全许可证; ④卫生许可证。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是 | 1.申请人交齐主要申请材料后,新闻出版部门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2.承诺期间(新闻出版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10个工作日),新闻出版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新闻出版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新闻出版部门将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实行诚信等级动态调整。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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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宁市良庆区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授权委托书 | 当场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5 | 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信用状况良好 | 1.自然人举办者身份证原件; 2.单位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信用状况良好 | 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7 | 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信用状况良好 | 公安刻章部门出具的单位公章、财务章等所有印章的注销证明。 |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8 | 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信用状况良好 | 1.自然人发起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异地商会名称核准的,提供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属于原籍的身份证明原件。 |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9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信用状况良好 |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10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信用状况良好 | 公安刻章部门出具的社会团体公章、财务章等所有印章的注销证明。 |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11 | 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未受过XXX行政处罚等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 当场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12 |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身份证明 3.相关政策文件 4.建设项目面积指标计算书 5.民用建筑项目落实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海绵城市标准承诺书 6.规划验线业务承诺书 7.附件(建筑单体设计方案文本及对应总平) 8.电子光盘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人承诺书、工程规划许可承诺表(承诺审批);房建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告知书 |
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申请人提交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核发后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 | 经后续审查发现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按要求整改。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13 |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核发) | 行政许可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失信已修复。 |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 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5.从事林草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6.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
在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1.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 2.以承诺书直接代替除申请表以外的所有材料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后,发证机关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日常监管。 | 根据具体失信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主项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4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变更) | 行政许可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失信已修复。 |
1.变更申请。 2.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 3.原许可证。 |
在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1.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 2.以承诺书直接代替除申请表以外的所有材料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后,发证机关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日常监管。 | 根据具体失信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主项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 | |
15 |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延续) | 行政许可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失信已修复。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延续专用)。 2.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
在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1.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 2.以承诺书直接代替除申请表以外的所有材料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后,发证机关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日常监管。 | 根据具体失信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许可,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 主项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延续)。 |
16 |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1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并联审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施工)审查)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18 |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以承诺书代替资金到位证明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按“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抽查,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责令限期整改、按照相关信用办法列入信用记录。 | 本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无需补正材料。 | |
19 |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砍伐城市树木审批申请表 2.法人委托书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件及施工红线图) 5.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或南宁市五象管委会批准的绿地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6.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或南宁市五象管委会批准的绿化改造设计方案 7.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 8.政府会议纪要 9.经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需提交广告牌效果图与基础图 10.树木方位平面示意图 11.现场全景彩照(树木、绿地或死树、危树的全景彩照)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绿化责任单位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 ,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20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申请表 2.法人委托书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件及施工红线图) 5.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或南宁市五象管委会批准的绿化改造设计方案 6.政府的协调文件或会议纪要 7.经审批同意设置的户外广告,需提交广告牌效果图与基础图现场全景彩照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绿化责任单位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 ,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21 | 更改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申请表 2.法人委托书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政府会议纪要、政府请示文(其中之一)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 6.土地使用权证 7.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图 8.现状照片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绿化责任单位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 ,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或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22 | 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
在该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决定(5个工作日) | 该事项审批需定制班线、地区的客运班线 | 交通运输局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认定决定后20个工作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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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 |
当场作出决定 | 否 | 申请人10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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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 | 港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该事项审批需有关部门组织的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竣工验收合格 | 交通运输局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认定决定后22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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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
在该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决定(2个工作日) | 该事项审批需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 交通运输局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认定决定15个工作日,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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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备案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
在该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决定(3个工作日) | 该事项审批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 交通运输局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认定决定后15个工作日,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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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二手发票 3.车辆运营证核发事项承诺书 |
当场作出决定 | 否 | 申请人10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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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2.承诺书 |
当场作出决定 | 该事项审批需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 交通运输局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认定决定20个工作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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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规定标准的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申请表 2.承诺书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
当场作出决定 | 否 | 申请人2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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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申请表 2.承诺书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
当场作出决定 | 否 | 申请人4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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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超限运输许可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申请表 2.承诺书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1.该事项需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 2.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3.组织人员勘测通行线路。 4.对承运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
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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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交通许可申请表 2.承诺书 |
在该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决定(1个工作日) | 该事项审批需交通主管部门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 申请人4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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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交通许可申请表 2.承诺书 |
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 | 该事项审批需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 申请人7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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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交通许可申请表 2.承诺书 |
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 | 该事项审批需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 申请人1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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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交通许可申请表 2.承诺书 |
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 |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二)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2.会同各有关部门检查工程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评价, 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 申请人26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水利建设市场“黑名单”,并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开,实施联合惩戒。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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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南宁市良庆区文广体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注销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当场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37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时间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 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演出内容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38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地点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 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演出内容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39 | 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演员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营业性演出变更登记表 | 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演出内容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40 | 南宁市良庆区文广体旅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备案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原批准文书 2.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
当场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演出内容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41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注销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当场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42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补证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登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原《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未毁损部分 | 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43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延续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44 | 南宁市良庆区文广体旅局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申请书 2.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45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申请书 2.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
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46 | 博物馆陈列展览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备案申请书 2.陈列大纲 |
当场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博物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47 | 经营性演出活动备案-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 2.个人身份证明3.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当场作出决定 | 无 |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 撤销行政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 | ||
48 |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 4.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零售场所情况说明(如专店或专柜、安全通道、零售场所面积、烟花爆竹存放量、有无明火、消防器材配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6.零售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平面示意图、安全疏散示意图; 7.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8.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
当场作出决定/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 是 | 现场勘察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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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失信已修复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表);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含专家评审意见),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应急预案事故风险评估。 |
当场作出决定/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 是 | 现场勘察 | 1.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应的资质认定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2.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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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南宁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司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发起人为企业)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51 |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52 | 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53 | 南宁市良庆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公共服务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失信已修复; 3.未受过医保行政处罚 |
以继承(代表)人出具承诺书代替“死亡证明”材料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推行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承诺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函〔2022〕251号)无事后核验要求 | 1.撤销决定 2.依法收回医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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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失信已修复; 3.未受过医保行政处罚 |
以承诺书代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等材料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推行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承诺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函〔2022〕251号)无事后核验要求 | 1.撤销决定 2.依法收回医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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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南宁市良庆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失信已修复; 3.未受过医保行政处罚 |
以承诺书代替居住证明(本人或所投靠亲属的异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房产证明、租房合同任选其一),及本人与所投靠亲属的关系佐证材料,关系佐证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推行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承诺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函〔2022〕251号)无事后核验要求 | 1.撤销决定 2.依法收回医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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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公共服务 | 1.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2.失信已修复; 3.未受过医保行政处罚 |
以承诺书代替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等材料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推行医疗保障政务服务承诺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函〔2022〕251号)无事后核验要求 | 1.撤销决定 2.依法收回医保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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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南宁市良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 | 行政许可 | 信用状况良好 | 1.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技术安全保证资料。 |
在该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决定 | 否 | 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58 |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1.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经营旅馆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 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5.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当场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59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1.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的经营印章刻制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相关资料; 3.营业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内部结构建筑平面图; 4.刻制公章设备清单; 5.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
当场作出决定 | 否 | 1.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审批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 2.承诺期间(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至申请人补齐材料且通过审查期间),监管部门加强对承诺审批对象的监管。 |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申请材料,或者补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列入承诺审批失信信息。 | ||
60 | 南宁市良庆区消防救援大队 |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 | 行政许可 | 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1.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报网吧营业的,还应提交文广旅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提供原件现场核验);法人前来办理的出示身份证,非法人前来办理的提供委托书。】 |
1.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 2.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作日内办结。 |
无 | 现场核查 |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