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版)

发布时间:2025-03-20 16:00 来源: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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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良庆区发展和改革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2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企业投资

项目抽查

企业投资

项目

一F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发展和改革局

1.企业投资项目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管理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及变更手续;

2.是否按照核准、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 号)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 年第48 号令)第六章;

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 号)第二条第四款。


2

粮食收购领域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经营者

重点

检查

现场

检查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1.粮食收购者是否县级人民政府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经营者是否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5.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6.从事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7.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七条。


2.南宁市良庆区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1个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

监管

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情形。

全市中小学校使用的地方课程教材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教

育局

重点检查小学、初中、高中是否违规使用未经审定的地方课程教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2.《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3.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7个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特种行业

对旅馆、酒店经营单位抽查

企业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

1. 检查旅馆业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2. 检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3.检查旅馆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审批材料一致;

4.检查旅馆业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5.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转发<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对典当经营单位抽查

企业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

1.检查典当业是否如实登记典当物品和人员相关情况;

2.检查典当业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检查事项。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转发<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对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抽查

企业

现场检查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

1. 检查公章刻制业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2. 检查公章刻制业是否如实登记公章刻制相关情况;

3. 检查公章刻制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审批材料一致;

4. 检查公章刻制业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检查事项。

1.《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转发<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2

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对爆破作业单位的抽查

企业

重点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

1. 爆破作业现场中的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和配送单位、车辆、人员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 是否如实将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登记造册及输入计算机系统;

4.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5.爆破作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情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3

保安服务行业

对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监督抽查

1.保安从业单位

2.保安培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

1.是否经合法许可或备案。经营场所是否与许可办公场所相符;许可项目变更是否及时报备;设立分公司、自招单位、跨区域经营是否备案;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信息、服务项目合同是否录入监管信息系统。

2.保安从业单位经营活动是否合法;

3.保安人员是否符合规定并持证上岗;

4.武装守护押运公司枪弹库是否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防范措施。

5.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教学情况等。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

3.《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4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监督管理

对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抽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

1、证照是否齐全;

2、保安配备情况;

3、经营活动范围情况;

4、从业人员情况;

5、安全设施设备情况;

6、是否存在“黄赌”违法行为。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2.《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10月施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3.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转发<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5

对机动车修理经营单位监督管理

对机动车修理经营单位抽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

1、证照是否齐全;

2.检查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

3.检查机动车修理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备案材料一致;

4.检查机动车修理业是否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情况报告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5.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事项。

1.《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08年10月施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4.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6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

类别

抽查事项

1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检查

1.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2.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3.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4.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5.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6.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7.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8.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9.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10.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11.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12.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13.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14.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15.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16.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

1.是否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2.污染织物是否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3.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是否禁止吸烟;

4.是否有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5.是否有防噎食措施;

6.是否有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

7.是否有防压疮措施;

8.是否有防烫伤措施;

9.是否有防坠床措施;

10.是否有防跌倒措施;

11.是否有防他伤和自伤措施;

12.是否有防走失措施;

13.是否有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

14.是否有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

15.是否有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16.是否开展安全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4.《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2

养老机构资金安全

、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资格、使用特种设备情况监督检查

1.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2.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3.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4.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职业资格的检查;

5.使用特种设备情况检查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

1. 是否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2. 是否存在预收费行为;

3. 是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4. 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人员是否拥有职业资格。

5. 特种设备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及维护。

1.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检查

养老机构消防安

全情况检查

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落实情况:是否有消防验收备案;是否每年开展消防设施维保;是否聘请第三方开展消防验收检验;是否按照《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有关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

殡葬执法检查

殡葬服务收费检查

各级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其他殡葬服务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

对属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收费,服务单位是否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或套用项目收费。殡葬服务项目名称和具体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是否在收费地点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明码标价。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25 号)第五章第二十二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条

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关于重新规范我区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桂价费〔2009〕420 号)

《关于重新规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南价费〔2009〕82号)


公墓墓穴占地面积管理

各公墓服务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

1.墓内埋葬骨灰的墓穴用地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2.埋葬遗体的墓穴用地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十一条、十九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或者在火葬区制造、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

1.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情形;

2.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情形;

3.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的情形;

4.是否存在在火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情形。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8 号)第二十二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

3.《南宁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5.南宁市良庆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1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29-32条、第34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40-44条。


6.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2个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代理记账行业从业质量监督管理

代理记账行业从业质量监督检查

市本级存续的代理记账机构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

1.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公示(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

3.代理记账机构变更登记;4.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义务;

5.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告;

6.代理记账机构存续资格条件;

7.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承诺;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令第98号公布,2016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2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

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7.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85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

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

类别

抽查事项

1

规章制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0条

2

2

2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必备条款

用人

单位

用人

单位

用人

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一般

检查

事项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9条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8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7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0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1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2项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52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3和第4项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4

禁止使用童工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职业

中介

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4

禁止使用童工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2条

5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保护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2.《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2款、第7条、第9条第1款、第13条

3.《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6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8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7

7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4条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18条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14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19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7条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19条

8

8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1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1.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2.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3.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4.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5.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4条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9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和个人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职业培训机构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职业培训机构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职业培训机构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

9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单位或个人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


10

10

10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92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92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92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92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第62条第1款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92条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92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用人单位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6、92条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22条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

11

高温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21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

12

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用人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

13

人力资源服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用人单位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 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4 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用人单位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 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职业中介机构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6 条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 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8.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13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科学研究采集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

科学研究采集古生物化石抽查

涉及采集古生物化石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 是否依法申请办理采集古生物化石,并获得批准。

2. 是否按照批准地点和数量采集古生物化石。

3. 是否按设计书开展古生物化石采集,是否存在随意破坏古生物化石资源情况。

4.是否存在出售采集的古生物化石情况。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 年 3 月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 80 号)公告,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该项工作无检查对象,现无需开展抽查。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抽查

矿业权人(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 取得的开采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2. 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和地下水、土壤污染、地形地貌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3.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分期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并组织验收通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 年 3 月 19 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 年 8月 27 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 5 月 1 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 号发布实施)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6 年 3 月 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80 号)公布,2006 年 5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3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抽查

矿业权人(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 是否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2. 是否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3. 是否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施工。

4.是否存在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违法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第八条第三款。2.《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


4

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监督检查

林木采伐许可监督检查

获得采伐许可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林木采伐管理。

2.违法违规采伐。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监督检查

获得林地使用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林地管理。

2.违法违规占用林地。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6

对木材经营(加工)检查

经营加工木材的企业或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监测、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是否经营加工来源不合法的木材。

2.企业原料和产品入库出库台账是否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7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因科学研究等原因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监测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核查来源是否合法。

2.核查品种、数量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8

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监督检查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 核查来源是否合法。

2. 核查品种、数量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9

对林业部门管理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监督检查

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出售、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采集种类、数量、期限用途等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0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查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检查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输、经营、加工和使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 .核查调运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植物和植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

2.核查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是否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生发〔2018〕117号)第十八条


11


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书查验与复检

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核查调运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植物和植物产品,是否经过检疫。

2.查验复检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12

林木与草种种子质量检查

林木与草种种子质量检查

生产、经营和使用林木种苗、草种的单位和个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及有关工具等。

2.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检验。

3.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句、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九十三条


13

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苗、草种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1.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及有关工具等。

2.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检验。

3.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9、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12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监督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排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2.污染物排放口及污染治理设施合规性检查

3.污染物排放监控及达标情况检查

4.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检查

5.其他合规性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2

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除核设施和铀〔钍〕矿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三同时”监督检查

2.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3.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

原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


3

监督管理检查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在江河、湖泊

设置排污口的

建设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入河排污口审批情况检查

2.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检查

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第十三条


4

监督管理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车辆检测基本要素情况检查

2.检测系统数据管理情况检查

3.检测场所管理情况检查

4.检测规范管理情况检查

5.检测设备情况检查

6.标准气体情况检查

7.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5

监督管理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监管

在广西政务

服务平台备案的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情况检查

2.ODS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检查

3.落实相关禁令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


6

监督管理检查

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

重点排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企业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配额清缴情况检查

2.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公开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775号)第十七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


7

监督管理检查

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督检查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检查

2.违法开工建设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


8

监督管理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2.识别标识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3.管理计划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4.申报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5.转移联单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6.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7.贮存设施情况检查

8.利用处置设施情况检查

9.运行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10.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落实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9

监督执法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单位及辐射安全许可情况检查

2.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相关情况检查

3.年度评估情况,年度监测、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编写、修订及执行情况检查

4.应急预案制定和演习演练情况检查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辐射安全培训情况检查

6.个人健康档案建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检查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检查

8.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

9.高风险移动源监控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10

监督执法检查

输变电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输变电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检查

2.输变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检查

3.输变电项目日常运行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条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


11

监督管理检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住所在良庆区或者在良庆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单位基本情况的检查

2.专业技术人员全职情况的检查

3.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的检查

4.环评文件相关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5.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12

监督管理检查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行政区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

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1.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检查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检查

3.检验检测机构规范环境监测行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至三十七条

5.《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

6.《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7.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10.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26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注册建造师的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的监督检查

注册建造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注册证书,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2.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2

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企业资质证书是否延续有效;

2.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是否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第三十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第三十二条


4

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监理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企业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四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公布,2018年12月22日修改)第十九条


5

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造价咨询企业及其造价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企业基本信息、造价专职人员配备和社保缴纳、市场执业行为、企业内部管理、造价业绩及成果文件编制、业主对咨询业务评价等情况。

2. 造价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注册、执业及继续教育、聘用情况、有无人证分离或多单位执业、社保缴纳,成果文件编制及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资格证书行为等情况。

3. 企业承接工程咨询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 企业及从业人员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等。

5. 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等。

6. 造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等。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第50号令),其中: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注册造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八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6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文件;

2、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第十一条


7

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到建筑工地现场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监督抽测结果不合格事项,应当采取材料退场、实体加固、拆除返工、设计复核等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8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监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包括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包括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参与安全事故调查、重点时段施工安全生产及维稳情况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1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防尘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

3、《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南宁市政府令14号)第三条


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活动中各方检测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要求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


1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档案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的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3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十四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4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检查

白蚁防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从业资格情况

2.相关从业人员资格情况。

3.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情况。

4.档案归档情况。

5.药物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2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0号修正,2015年5月4日住建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五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桂建房〔2007〕81号)第三条

3.《南宁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号)第五条


15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工程设计中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

2.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3.勘察设计企业相关人员情况的检查;

4、勘察设计单位履行合同情况以及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开展情况;

5.对勘察设计企业指导和监督;

6.施工图审查的人员、范围、工作的开展、签章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7.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二十八条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

5.《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2007 年 7 月 2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 95 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1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的监督检查)

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

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 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县、城区和开发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七十六条

2.《建设工程抗御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4.《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5.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1月30日修改)第四十八条


17

建筑节能专项监督检查

1.建筑节能工作监督检查

建设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方案进行监督管理,对落实建筑节能情况进行检查;
2.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建筑节能专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对项目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情况实施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第四条。


2.绿色建筑发展情况监督检查

建设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设计方案进行监督管理,对落实绿色建筑情况进行检查;
2.对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绿色建筑专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对项目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情况实施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4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条

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5、《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三条


18

对建设领域中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建设领域中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建设勘察设计审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勘察设计文件应用新技术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抽查勘察设计等文件中是否存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用;

3、检查项目现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情况;

4.对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进行指导和监督。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09号)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19

物业专项检查

物业专项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管理规定的行为。

1.《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五条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五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11月24日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4.《南宁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


20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分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管理规定的行为。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至第十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五条至第十五条


21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房地产评估经营活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注册执业的房地产估价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的行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的行为。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3.《资产评估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


22

房地产经纪与住房租赁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租赁服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是否存在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进一步加强房源发布信息管理的通知》《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管理规定的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存在违反《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进一步加强房源发布信息管理的通知》《住建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管理规定的行为。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2.《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4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3

对城市燃气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

1.城市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燃气设施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燃气企业执行国家规范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4.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预案的制订和抢险设备的配备情况;
5.燃气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

6.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气源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2.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2.燃气设施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燃气企业执行国家规范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4.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预案的制订和抢险设备的配备情况;
5.燃气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情况;
6.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气源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

3.《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4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从业资格情况。

2.相关从业人员资格情况。

3.必要的专业设备设施情况。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鉴定文书)、房屋安全鉴定台账、危房清单、危险房屋通知书抄送相关管理部门的记录等情况。

1.《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2004年7月13日施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

2.《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等。


11.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2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

1.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情况;

2.车辆动态监控值班情况;

3.应急预案及演练组织实施情况;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与台账完善情况;

5.车辆管理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八十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2


公路建设市场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交通运输局

1.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2.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3.市场准入管理情况;4.招标投标情况;5.信用体系建设情况;6.合同履约情况;7.项目管理制度、办法和资料文件等情况。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十一条、十三条、十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五十五条、六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七至二十条、二十八条、三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至三十四条、四十四至五十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第六条、附件2.


12.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18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良庆区本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1.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2.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审批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3.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4.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5.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6.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7.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

8.历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9.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和自查初验情况;

10.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桂水保〔2017〕5 号)第三条、第四条


2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良庆区本级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检查项目为取水户的取水许可证、水资源论证报告、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年度用水计划及用水总结、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3


对水利建设项目、市场主体监督检查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1.在建水库(闸)工程(含新建、改扩建和除险加固)、主要支流治理(城区外)等项目质量管理效果和工程质量;

2.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标后履约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发布,2014年修正,2016年修正)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5.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2019年5月8日水监督[2019]139号印发  根据2020年5月29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5个监督检查办法问题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0]124号)修正)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4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不包含水产畜牧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国务院令第304 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5


肥料监督管理

肥料经营

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检查“肥料登记证”;

2.对肥料市场抽检、配方肥抽检;

3.肥料产品标签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17年12月1日根据农业部8号令修改 )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6


农药监督管理

农药经营

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农药产品质量抽查;

2.农药登记证抽查;

3.农药产品标签抽查;

4.农药产品使用抽查。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667号修订) 第三条、第四十一条



7


种子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

2.检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

3.农作物种子标签检查;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8


菌种、蚕种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蚕种的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生产经营中假劣蚕种的抽查;

2.商品小蚕及商品小蚕共育用种质量抽查。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第二十五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9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生产基地监督检查

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检查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农药安全间隔期控制情况、产品可追溯平台建设或制度执行情况等,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49号,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10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1.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检查;2.对饲料经营企业、养殖场开展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环节监督检查;3.对饲料生产企业开展饲料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条、第三十二条



11


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奶畜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1.实施现场检查;2.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5.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12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1.是否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变更生产经营范围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2.是否遵守种畜禽繁育、生产的技术规程,建立生产和育种档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兽医卫生规定,建立和实施防疫制度;3.销售种畜禽是否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124号)第三十四条



13


兽药监管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1.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2.对进口兽药进行检查;3.对上市兽药产品进行检查;4.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五条;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第二十一条;

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14


动物防疫条件检查

规模养殖场、屠宰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十八条



15


动物诊疗机构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16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监督管理

在本行政区内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涉及联合执法-工商部门)



17


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8


农业植物检疫检查

跨区域调运农作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企业及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对农作物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生产基地及跨区域调运进行检疫检查,查阅产地检疫、调运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1992 年 5 月 13 日修订)第三条



13.南宁市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6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情况检查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生产是否按照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2


商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特许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是否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


3


拍卖业监督检查

拍卖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1.企业年审;2.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条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条


4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监督检查

在南宁市良庆区主管部门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5


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的汽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检查备案企业是否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6


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特许经营资格

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

检查企业是否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是否按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1.《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2.《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14.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21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1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是否符合本法的要求;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医师是否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

医疗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公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对医师执业行为的检查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医师的资格和注册情况;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第四条


对护士执业行为的检查

护士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护士的资格和注册情况;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是否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医疗机构配备的护士数量、防护用品、护士的工资待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五条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检查

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机构内执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机构执业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对医疗机构处方的检查

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医疗机构内处方管理情况;

2.医疗机构及医师、药学专业人员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调剂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检查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2.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修改)第六十二条


2

对妇幼工作的监督检查

妇幼健康服务情况监督检查

妇幼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 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人员资质情况;

2. 从事妇幼健康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7月20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

医疗保健机构及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相关机构、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2.诊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国家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公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9年2月16日卫生部令第64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第十五条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开展服务的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的情况。

2.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3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放射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放射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条、第八十七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建议增加这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5.《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

6.《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18871-2002)第三条。


4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技术服务报告、体检个案信息报告等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九条、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5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卫生许可证2.管理情况3.卫生管理档案情况4.人员培训5.人员健康证6.公共场所环境情况7.水质检查8.顾客卫生用品9.公共场所设备10.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 11.卫生信息公示状况12.危害健康事故状况13.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状况。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公布,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号)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桂卫监督〔2013〕32号公布,即日起施行)第二条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公共场所公共用品一客一换及消毒情况;2.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制度建立情况;3.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场所、设施设备、消毒剂使用情况;4.理发店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消费者使用的专用理发工具、消毒剂及登记的情况;5.直接从事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五病”调离情况;6.公共用品消毒定期质量检测制度落实情况;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制度落实情况;8.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公共用品进行定期卫生抽样检测。

《南宁市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令39号,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6

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二次供水卫生设施的设计、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集中式供水监督检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水源选择、卫生防护、制水工艺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涉水产品生产销售监督检查

涉水产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原材料和成品贮存、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规定及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规范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7

7

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学校及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 教学及生活环境的卫生监督;

2.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

3.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

4.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的卫生监督;

5.学校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6.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

7.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申请,开展学校校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8.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学校卫生监督任务。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原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

2.《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2年9月24日原卫生部印发卫监督发(2012)62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 托幼机构的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情况;

2. 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情况;

3. 聘用工作人员是否经健康检查合格的情况;

4.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情况;

5. 儿童入托幼是否经健康检查合格的情况;

6.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情况。

1、《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原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8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消毒产品生产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


对消毒产品生产单位的消毒产品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专业机构核查

南宁市良庆区卫生健康局

1. 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开展抽样检验。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15.南宁市良庆区应急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47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情况;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保障情况

1.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情况;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3.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情况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

3.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1.上岗前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2.培训时间是否达到规定的学时要求;

3.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通过审查;

3.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前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安全设备的情况

1.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对安全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是否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1.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是否建立事故隐患通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3.是否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4.是否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是否按规定上报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6.一般隐患是否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制定治理方案;

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是否存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情况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存在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情况;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4.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1

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分管负责人是否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2.预案编制前是否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预案发布前是否进行论证或评审;

4.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是否及时修订;

6.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是否明确,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是否与本企业应急能力相适应,应急保障措施是否满足本企业应急工作要求,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是否准确;

7.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之间,以及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

8.应急预案是否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发放至本企业相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9.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

10.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

11.是否对应急演练进行书面评估总结和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

12.是否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13.是否按规定配备了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14.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台账,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

15.重点岗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

16.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1.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或者超资质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情况;

3.是否存在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的情况;

4.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

5.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1.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经有资质的单位与主体工程进行同时设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有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经验收合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


证照齐全情况

1.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

3.安全生产许可证内容是否与现实相符;

4.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是否及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1.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是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新作业人员是否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是否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是否按规定经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1.是否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非煤矿山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安全投入是够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是否按国家规定投入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项;

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地下矿山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2.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是否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3.矿山企业是否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


安全出口情况

1.每个矿井是否至有2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小于30m;

2.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是否均至少2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3.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是否装备完好的梯子间,且竖井梯子间的设置符合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

1.是否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并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更新通风系统图;

2.主风扇规格、型号、设置、功能、配套设施以及备用配套等是否符合规程要求,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填写运转记录;

3.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的设置是否合理;

4.风筒吊挂是够平直、牢固,接头严密,并经常维护;

5.是否配备空气质量监测仪,并由每班专人对井下空气质量时行监测;

6.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是否有独立的回风道;

7.是否设立通风安全管理部门,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AQ2013.1-2008)第6章。


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

1.所有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并熟练使用,且自救器参数和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是否配置足够的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便携式气体检测仪是否至少能测量CO、O2、NO2这三种气体的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

地下矿山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是否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

2.人员定位系统是否经过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3.人员定位系统是否具有规范要求的检测、管理功能,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


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

1.是否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是否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2.在不稳定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效支护,对所有支护的井巷是否进行定期检查;

3.采用全面采矿法、房柱采矿法采矿的矿山是否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4.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是否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1.提升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2.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3.过卷保护装置和信号装置是否安装到位,升降人员的单绳提升罐笼是否有安全可靠的防坠器;

4.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安装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建有躲避硐室,并有明显的标志;

5.提升司机是否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6.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是否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设置阻车器,在进出口设栅栏门;

7.是否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至少每天由专职人员对提升系统检查1次,至少每月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露天矿山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的,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2.凿岩平台和装运平台宽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凿岩平台宽度最小不低于4米,装运平台宽度至少满足调车作业需求;

3.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是否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是否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


2

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

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露天矿山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采场最终边坡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应小于60°;

2.工作台阶高度、坡面角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但台阶高度不超过20米,坡面角不超过8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1.是否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设计中是否明确排土工艺、顺序,阶段高度、总边坡角等参数;

2.牌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是否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

3.是否对排土场的排土参数、排水构筑物进行安全检查。

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

2.《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


3

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

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是否齐全或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依法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或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

3.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5.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6.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工艺管理情况

1.在役化工装置是否经正规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2.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情况;

4.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是否直排大气;

5.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6.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是否有落底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1.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是否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3.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4.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5.剧毒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


3

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油气储罐是否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①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②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③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④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4.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是否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5.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时是否及时处置;

6.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

7.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3.《石油化工企业涉及防火标准》。


4

烟花爆竹企业监督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批发企业安全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情况;

2.配备保管员、仓库守护员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和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情况;

5.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

6.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情况;

7.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情况。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经营管理情况

1.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是否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情况;

2.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是否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情况;

3.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是否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情况;

4.是否有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情况;

5.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是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是否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5

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督检

建材企业检查情况

建材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玻璃熔炉的防泄漏措施情况;

3.柴油罐等燃料罐采取防雷、防静电的措施情况;

4.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情况。

1..《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GB 15081-1994)5.4.7;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14.2.1;

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5.1。


粮食仓储企业检查情况

粮食仓储企业

粮食出入仓作业、内部清理作业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2005)4.2.8、4.2.17、5.2.1.3、5.2.1.4


轻工企业检查情况

轻工企业

1.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2.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的配备情况;

3.植物油加工企业浸出车间的安全防护措施;

4.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的落实情况;

5.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6.电池化成区域电气设备应防爆。

1.《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

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 2008)6.4.6、6.4.8;

3.《浸出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JB 04-91)3.0.8、3.0.10;

4.《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 17681-1999)7.4.1、7.4.2;

5.《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5.3.2;

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 005)4.10;


5

冶金等工贸企业监督检

液氨制冷企业检查情况

液氨制冷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局

1.包装间、切割室、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氨单元的登记建档情况。

1.《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6.2.7;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检查情况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

1.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2.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3.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


粉尘涉爆企业检查情况

粉尘涉爆企业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2.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3.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4.粉尘清扫情况;

5.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6.砂光机风管火花探测报警装置设置情况;

7.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5.1、6.4、6.5、6.6.1、6.6.4、7.3、7.4、7.5、8.3.1、8.3.2;

2.《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5.2.1、5.2.2、5.2.3;

3.《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6.2.1.2;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4.6.3、4.6.4。

5.《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


16.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63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1

1

登记事项
检查

登记事项
检查

登记事项
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营业执照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

2.是否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住所(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擅自改变企业名称;

3.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

4.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八条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情况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情况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情况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认缴等级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情况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提交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2

公示信息

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网络检查、

专业机构核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检查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3

合同行为检查

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检查合同格式条款内容。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4

大型企业公示情况抽查

大型企业公示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抽查

大型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大型企业公示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条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5

直销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的检查

全城区直销企业授权经销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城区直销企业授权经销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全城区直销企业授权经销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全城区直销企业授权经销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换货、退货的检查

全城区直销企业授权经销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全城区直销企业授权经销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6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查处检查

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有平台上经营者登记备案的基本信息制度

城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网络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 是否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2. 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3. 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5. 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6. 是否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平台经营者是否制定有平台上经营者公示信息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平台经营者是否有搭售行为

平台经营者是否区分自营的业务

平台经营者是否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链接标识

7

7

7

网络经营行为检查

网络经营行为检查

网络经营行为检查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如实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城区开展网络经营的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如实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是否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否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相关权利。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是否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否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相关权利。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失信是否有保密措施是否未经消费者允许向第三方提供其个人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按规定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失信是否有保密措施是否未经消费者允许向第三方提供其个人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如实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如实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是否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8

广告行为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

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

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四、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1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许可资格。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1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获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12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包装饮用水(桶装)、鲜湿粉类、冲调类方便食品、乳制品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与处置等方面内容,也可根据实际检查需要,结合不同食品种类和规模生产企业的特点,适当调整检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3

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学校食品供应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学校食品供应企业食品安全、登记事项及公示信息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1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方案、记录和总结;

4.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5. 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6.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7.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聘用单位盖章、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8.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5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 检查制造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 生产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3.检查生产办公场地是否符合许可规定、

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许可规定、检测手段是否符合许可规定;

4.检查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是否有效实施;5.抽查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是否建立;

6.抽查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7.抽查产品生产过程资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种设备出厂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是否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文件;

8.抽查型式试验资料是否齐全、抽查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

9.检查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整改;10.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

11.检查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12.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是否有演练方案、记录和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6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 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 抽查是否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抽查是否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检查是否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检查是否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装备、检查是否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试验手段;

4. 检查是否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5.检查是否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否是颁布的正式版本;

6.检验检测过程是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进行;

7.检查是否建立检验检测档案;

8.检查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整改;9.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开展检验检测的情况;

10.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检验检测场地等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11.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是否有演练方案、记录和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7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计量器具是否经过强制检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计量单位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能效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水效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计量技术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检查建标单位后续管理、发证机关许可过程、证后监管是否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

18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检查获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生态环境、食品、建筑工程行业的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和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


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9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监督检查

辖区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监督检查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四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20

专利真实性和专利标识标注规范性监督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十九条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第十九条

专利标识标注规范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专利标识标注规范性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三条

21

22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6.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1.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2.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3.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3.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4.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5.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商标印制企业行为的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3.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4.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5.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6.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7.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8.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9.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10.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11.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12.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13.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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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准并备案的商标业务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 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2.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3.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4.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5.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24

24

价格行为检查

价格行为检查

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

2.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

3.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4.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5.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

6.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7.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8.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9.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10.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

1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对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抽查:是否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九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对市场形成价格行为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是否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是否存在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是否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是否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是否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三十三条、四十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对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是否标明价格;

2.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3.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四十二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对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抽查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2.是否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

3.收费单位的收入、支出情况,具体收费项目的收入及金额变化情况;

4.是否规范使用收费票据;

5.其他违规收费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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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 企业产品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企业产品标准结构合理性以及主要内容可验证、可操作性;

3. 企业产品标准反映产品质量特性情况;

4.企业产品标准引用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团体标准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管局

1.团体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团体标准是否阻碍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3.团体标准编号是否符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7.南宁市良庆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1个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专项统计监督检查

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等“四上”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统计局

1.统计资料的提供是否准确、及时;

2.统计报表的制发是否合法;

3.统计资料的管理、公布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4.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否受到妨碍;

5.其他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4.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18.南宁市良庆区医疗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1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医疗保障监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

1.定点医疗机构;2.定点零售药店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线上数据审核、

走访调查

南宁市良庆区医保局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开展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9.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1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卷烟、雪茄烟零售经营企业检查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

1.是否存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2.是否存在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3.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用于经营的行为;

5.是否存在在广西区内销售必须出口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6.是否存在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7.是否存在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行为;

8.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9.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电子烟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6.《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0.南宁市良庆区消防救援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3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消防监督检查

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日常监督抽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项目

实地检查、书面核查、网络监测

南宁市良庆区消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开展抽查,检查人员应填写《消防监督记录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2

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监督抽查

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

重点检查项目

实地检查、书面核查、网络监测

南宁市良庆区消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展抽查,检查人员应填写《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国市监信〔2020〕111号)第十八项


3

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执业活动情况的抽查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标签名录库所有单位

重点检查项目

实地检查、书面核查、网络监测

南宁市良庆区消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规定开展抽查,检查人员应填写《消防监督记录表》(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