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9-25 09:18 来源:良庆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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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名称: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村东方社区农民回建安置协会

登记日期:2014年5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108099908878Q

住    所: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村六队旧晒场

法定代表人:黄还昆

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2023、2024年度连续两年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城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城区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4年度检查暨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关于南宁市良庆区2023年度城区本级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报》《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名单》《南宁市良庆区社会组织2024年度已参检名单》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该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情节严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现要求你单位:

1.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交回南宁市良庆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股。

2.今后不得再以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村东方社区农民回建安置协会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