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南宁市精思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 南宁市良庆区月湖二里3号 邮政编码: 53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燕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5277151366
违法事实及证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以上事实及证据如下: 证据一:公司营业执照;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证据四:现场检查相片(27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非税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南宁市良庆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0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