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在良庆区渌坛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发生一起公交车与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以及《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良政办函〔2020〕69号)的规定,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城区应急局局长罗方杰任组长,城区应急局副局长杜海墨、南宁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副大队长黎勇杰任副组长,城区应急局、总工会、人社局、交通局、交警六大队、良庆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派员组成的南宁市良庆区渌坛路“10·2”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查明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0月2日18时05分许,驾驶员张昌鹏驾驶号牌为桂AP168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渌坛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轨道云著工地口右转时与黄祖锟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祖锟因伤势过重现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交警六大队、应急局、良庆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派员赶到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开展勘查取证工作。经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信息上报及时救援处置合理。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桂AP1682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南宁振恒环保有限公司,住所为南宁市高华路2号正鑫科技园办公宿舍楼3楼315号房,品牌型号为运力牌/LG5250ZLJZ5,车辆识别代号为LZZ1ELSD5JM306421,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码为1803070755970,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870kg,车外廓长宽高(单位mm):8550/2500/3560。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过期,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逾期未检验。该车辆为张昌鹏自主购买挂靠在南宁振恒环保有限公司运营。
事发时,该车辆属空车营运过程中。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情况
张昌鹏,男,43岁,壮族,事故车辆桂AP168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住址为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团村新同坡11队98号,持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
经查,张昌鹏为南宁振恒环保有限公司合作聘用司机,为桂AP168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该车辆的车主,该车运营由车主自负盈亏。2024年10月2日18时05分许,张昌鹏驾驶桂AP1682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途中发生事故。
(三)事故车辆及驾驶人检测检验情况
1.桂AP1682重型自卸货车,经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中衡司鉴[2024]痕迹鉴字第2280-1号)鉴定,转向性能有效,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拆解该车第三轴制动装置,检查发现制动鼓内圆工作面表面有沟槽、不平整,上下制动蹄摩擦片表面不平整且磨损至铆钉,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1机动车(总质量小于或等于750kg的挂车除外)应具有完好的行车制动系,其中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行车制动应采用双回路或多回路。”、GB/T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中5.3.3.1条表中4“制动摩擦片技术要求:摩擦片表面无油污、裂损,厚度符合规定”和“制动鼓技术要求:制动鼓无裂痕、沟槽、油污及明显变形”以及GB/T18274-2017《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4.3.2.2检查制动蹄摩擦片的安装情况及厚度;磨损量超过原厂技术要求或磨损到距铆钉头0.50mm时,应更换制动蹄摩擦片”。之规定,分析认为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灯光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该车左/右前位灯、右前近光灯、左/右后转向灯、左后位灯、左制动灯、左倒车灯和左后雾灯均无法正常点亮;车身两侧检查发现加装有灯具,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8.1.1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由于机动车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和“8.1.3用户不应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应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货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之规定,分析认为其灯光系统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要求。反光标识粘贴不符合要求;该车车身两侧粘贴的反光标识残缺严重、不平滑光洁,车身后部未粘贴有相关反光标识,无法有效体现车厢轮廓,不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8.4.1······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尾部标志板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以及旅居挂车除外)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补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和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4.1.3.1反光膜表面应平滑、光洁、无明显的划痕、气泡、裂纹、颜色不均匀等缺陷和损伤”之规定,分析认为其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符合标准要求。防护装置安装情况不符合要求;该车车身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后部与车辆最后端的纵向水平距离大于400mm;车身后下部防护装置两端最外缘与车辆第三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均大于100mm,不满足GB11567-2017《汽车和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8.1在车辆空载状态下,车辆在其全部宽度范围内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不大于500mm。······”、“8.2······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和“9.7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后部与车辆最后端(包括尾板)的纵向水平距离与按照9.6a)[或9.6b)]”的规定所测量获得的最大水平变向量(或钻入量)之和不超过400mm······”之规定,分析认为其防护装置安装情况不符合标准要求。
2.桂AP1682重型自卸货车,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中衡司鉴[2024]痕迹鉴字第2363-1号)鉴定,当时车辆行驶速度为13km/h。
3.南宁9750K二轮电动车,防城港市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防中衡司鉴[2024]痕迹鉴字第2280-2号)鉴定,该车转向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制动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灯光系统技术状况符合标准要求。
4.相关人员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情况
根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昌鹏的血液样品进行的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3728号),鉴定结果为未检出乙醇,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黄祖锟的血液样品进行的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24]毒鉴字第3796号),鉴定结果为未检出乙醇。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为渌坛路。事发道路呈东西走向,往东为良庆区那黄大道方向,往西为良庆区体强路方向。道路划有标志、标线。
经查,该路段设计合理,路面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五)涉事车辆单位情况
南宁振恒环保有限公司,桂AP1682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公司。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登记住所为南宁市高华路2号正鑫科技园办公宿舍楼3楼315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单,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086500320X(3—3)。经营范围为环保科技产品开发、环保产品技术咨询、环保技术服务、环保工程服务、路面清洁服务;汽车配件、环保设备销售;仓储服务(有毒、有害及危险品除外);房屋租赁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凭资质证经营);普通货运(有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登记日期为2023年06月13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南字450100000123号),发证机关为南宁市西乡塘区行政审批局,发证日期为2021年11月01日。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原因为张昌鹏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精神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良庆区渌坛路“10·2”道路交通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认定
根据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50108120240000164号)认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1.张昌鹏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及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②、第五十二条第三项③之规定,单方过错造成事故。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之规定,张昌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2.黄祖锟无事故责任。
四、事故的涉事单位及责任人处理建议
(一)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张昌鹏,桂AP1682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精神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当,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对其交通肇事案违法行为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对企业的处理建议
南宁振恒环保有限公司已按要求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但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西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专项委托服务工作的通知》(桂交便函〔2021〕122号)监管落实不力。鉴于该违规行为不是引发这起事故的原因,其对这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对其监管不力的行为移交南宁市西乡塘区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反思事故,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消除隐患,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加大易肇事肇祸违法查处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特殊车辆的违法查处力度,重点围绕夜间途经和停留的“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车辆,集中警力在重点时段开展检查。特别要加大对重点车辆驾乘人员的检查力度,重点利用卡口过车数据,分析过境重点车辆高频通行路段、时段,分析研判重点查缉对象清单,及时拦截处置。
(二)强化驾乘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积极开展“一路多方”联合宣传教育,交通安全专项提示和“面对面”教育,切实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与各级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力量,做好“五大曝光”,通过新闻曝光、舆论关注、各方推动、倒逼整改,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交通事故风险。要增强交通安全警示宣传曝光矩阵传播效应,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
(三)强化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交通部门要对辖区的运输企业进行不定时安全隐患排查以及整顿,对运输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行车以及交通安全知识进行考核。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
(四)强化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南宁振恒环保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力度,不断提高监管能力,认真履行单位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深刻剖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特别是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举一反三,采取切实可行的强有力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认真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隐患,要做好事故防范措施,坚决遏制事故再次发生。
南宁市良庆区渌坛路“10·2”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