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10-15 11:16 来源:良庆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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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区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制定本方案。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区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按照中央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研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及免除方式。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免保育教育政策条件的学前儿童,直接免除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结合各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按照行政区域分别确定市本级和城区、县(市)两类地区免保育教育费自治区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并具体核定各地免保育教育费自治区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定期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

(四)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核定的各地免保育教育费自治区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以及在园儿童人数,核定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总量,优先统筹中央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予以支持,不足部分由自治区和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精神分担,即自治区本级所属幼儿园,由自治区全额承担;市本级和县所属幼儿园,由自治区分担 70%、幼儿园隶属的同级财政分担30%。各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出自治区核定的所属类型地区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幼儿园隶属的同级财政承担。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超出本方案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按原有分担方式解决。

二、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一)巩固落实特殊群体资助政策。在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以外,我区继续实施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具体资助内容和资助标准等按照原有政策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按照中央政策要求,适时研究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各市县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二)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严格按照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逐步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提升办园质量水平。强化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保障,统筹工资收入政策和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免保育教育费政策顺利实施。统筹用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确保幼儿园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本级财政足额补助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自治区财政厅要强化资金保障,指导各市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落实所需资金;自治区教育厅要指导各地完善学籍数据,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公办幼儿园办园成本、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等情况,通过分档分类等方式合理细化辖区内幼儿园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并由市财政局、教育局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规范资金管理。各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夯实工作基础。各市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学籍管理,确保所有符合学前一年免费政策的儿童录入学籍系统;强化培训指导,提高幼儿园管理人员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资助管理服务水平;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不得因实施免费学前教育而降低保育教育服务质量、提高其他项目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