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广西桂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丽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CTYEY136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4号万昌思贤楼5楼506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14日良庆区政府总值班室反映七齐村岜里坡平棉河水面污染问题,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良庆区那陈镇七齐村坛榜坡的广西桂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七齐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场3号粪污池池体东侧底部有两处裂隙,养殖废水从裂隙渗流进入养殖场东侧山坳底自然沟,通过自然沟汇入北面距离约300米的平棉河。我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该养殖场3号粪污池渗漏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A2240529056221CR1)显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25mg/L、悬浮物浓度为465mg/L、氨氮浓度为272mg/L和总磷(以P计)浓度为43.4mg/L,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5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6月14日、15日在你公司七齐养殖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及2025年6月14日在你公司七齐养殖场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七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养殖场外排废水排放去向及采样监测情况。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4日、15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原因、主观认识、具体情况等。
(三)影像证据:2025年6月14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0张。
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七齐养殖场养殖主体设施及外排废水采样情况。
(四)书证: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4日,提供单位:广西桂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你公司授权委托情况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2.那陈镇七齐村扶贫养殖场项目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
证明:你公司那陈镇七齐村扶贫养殖场项目经营主体资格。
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40529056221CR1)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25日,提供单位: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七齐养殖场外排废水超标情况及对平棉河水体影响情况。
4.地表水采样原始记录表、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pH值现场分析原始记录表复印件各1套,提取时间2025年6月14日,提供单位: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证明:你公司七齐养殖场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及对平棉河水质影响情况。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具有合法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