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4〕25号 )

发布时间:2024-07-05 09:00 来源: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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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执罚字202425

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349T

法定代表人夏红刚

住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658

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市民强烈投诉 20245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宁市良庆区飞龙路以东、博艺路以南的地矿春山富居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事先未取得《南宁市建设工程中午、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于当日午间12后使用混凝土泵车、混凝土罐车等机械设备进行1#8层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产生的噪声直接向周边环境排放,引起噪声污染扰民。我局事先已要求整改,但你公司未予落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56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南宁市良庆区飞龙路以东、博艺路以南的地矿春山富居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二)现场照片1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56日提取,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三)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56提取,证明执法人员对南宁市良庆区飞龙路以东、博艺路以南的地矿春山富居项目现场勘查情况);

(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56提取,证明你公司午间违规施工的事实);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456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六)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202456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

(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你公司委托代理人202456日提供,证明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

(八)五象新区43号地块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456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是南宁市良庆区飞龙路以东、博艺路以南的地矿春山富居项目的施工单位);

(九)《五象新区43号地块项目EPC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二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456日提供,证明五象新区43号地块项目更名为地矿春山富居项目);

(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425号)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126日出具,证明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曾对广西地矿建设集团有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下发相应的责改文书);

(十一)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服务工单6和环境信访举报(投诉)记录表1(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56提取,证明市民投诉相关噪声扰民问题);

(十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2023年修订)的通知》(南府办〔20242号)复印件1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456日提取,证明你公司施工作业地点位于的声环境功能区)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4620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42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33号)有关规定,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个性裁量基准:(1)施工作业地点:2类声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取值32.共性裁量基准:(1违法后果: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取值1;(2)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值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0天以下,裁量等级取值1;(4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值1;(5)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取值16)社会影响:六次以有效投诉裁量等级取值53.修正裁量基准:(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值2;(2)改正态度:拒不改正,裁量等级取值2;(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扩大,裁量等级取值2;(4)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国有企业,裁量等级取值2;(5)产业结构类型:其他类,裁量等级取值0。经采用裁量公式计算,我局责令你公司今后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6725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0771-5309006)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3号      邮    编:530021

联系部门: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稽查科

    话:0771- 5309045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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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