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4〕73号)

发布时间:2024-04-29 09:00 来源: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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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执改字〔202473


南宁市智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RWQ82M

法定代表人:蔡欣玲

住所地:南宁市那浪路224栋一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319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南宁市那浪路224栋一楼的塑胶壳料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塑胶壳料生产项目正在进行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碎料机、拌料机,生产工艺:抽料(原料)注塑冷却检验包装入库,配套建设有2活性炭光氧一体机和隔声罩环保设施。经调查,你公司塑胶壳料生产项目属生态环境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项目类别为53塑料制品业292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项目2019年投入生产,至今尚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2024319提取,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塑胶壳料生产项目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从事塑胶壳料生产);

(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2024321日、49提取,证明你公司在从事塑胶壳料生产;塑胶壳料生产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2024321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塑胶壳料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应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432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你公司2024510日前落实以上整改措施。

我局将适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从重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联系部门: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六大队

联系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20

联系人及电话:刘宇燕  0771-4953570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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