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执责改字〔2024〕73号
南宁市智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RWQ82M
法定代表人:蔡欣玲
住所地:南宁市那浪路22号4栋一楼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9日,我局对你公司位于南宁市那浪路22号4栋一楼的塑胶壳料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塑胶壳料生产项目正在进行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注塑机、碎料机、拌料机,生产工艺:抽料(原料)→注塑→冷却→检验→包装→入库,配套建设有2套活性炭光氧一体机和隔声罩环保设施。经调查,你公司塑胶壳料生产项目属生态环境部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二十六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中项目类别为53的“塑料制品业292”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项目于2019年投入生产,至今尚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套(2024年3月19日提取,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塑胶壳料生产项目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从事塑胶壳料生产);
(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2024年3月21日、4月9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在从事塑胶壳料生产;塑胶壳料生产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2024年3月21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塑胶壳料生产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应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4年3月21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在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合格前,不得投入生产。限你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前落实以上整改措施。
我局将适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你公司从重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联系部门: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六大队
联系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20号
联系人及电话:刘宇燕 0771-4953570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