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改决字〔2023〕200号)

发布时间:2023-09-06 09:10 来源: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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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智峰塑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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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蔡欣玲

注册地址南宁市那浪路224栋一楼

2023814我局对你公司位于南宁市那浪路224栋一楼的塑料配件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塑料配件生产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即擅自于201810投入建设。

二、塑料配件生产车间未配套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致使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无组织的方式直接向外部环境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违法事实以下证据证实:

(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814日提取,证明我局对你公司塑料配件生产项目现场检查情况);

(二)《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815日提取,证明你公司塑料配件生产项目存在未批先建和废气治理设施未配套完善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落实如下决定:

一、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完善塑料配件生产项目的环评手续

二、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配套完善塑料配件生产车间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

我局将适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给予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你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联系部门: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大队

联系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20

    联    人:农琪       电话:0771-4953570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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