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执改决字〔2023〕189号
广西南宁市中高糖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08605187G
法定代表人:钟华
注册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866号
2023年7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广西华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开展厂界噪声和厂界无组织臭气进行了监测。经监测,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7月24日1#厂界南夜间等效声压值56.4dB、2#厂界南昼间等效声压值77.6dB和2#厂界南昼间等效声压值76.1dB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3类标准限值。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7月24日提取,证实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2023年7月24日组织监测机构对你单位进行执法监测);
二、《监测报告》(华投(环监字)〔2023〕第0772号)1份(广西华投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7月26日出具,证明2023年7月24日你单位厂界噪声超标情况);
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南宁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11日调取,证实你单位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落实如下决定: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40日内完成厂界噪声超标问题整改,并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厂界噪声超标整改方案。
我局将适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给予处理。逾期不改正的,你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联系部门: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六大队
联系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德政路20号
联 系 人:刘宇燕 电话:0771-4513711
附件:《监测报告》华投(环监字)〔2023〕第0772号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 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