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_良环改字〔2023〕29号_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大沙田加油站

发布时间:2023-08-03 10:30 来源: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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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

改字〔202329

当事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大沙田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7188630914

    法定代表人:陈美忠

    注册地址:南宁市大沙田银海大道24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南宁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2023后7月24日发布《南宁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关于启动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南气预警2023〕13号),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你单位进行检查经对视频监控录像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南宁市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响应期间未执行错峰时间卸油措施,组织1辆油罐车(牌号:)于2023年7月26日10时30分至11时36分进行卸油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及监控录像视频照片为证。

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单位落实如下改正要求:

立即改正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不改正的,我局将报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南宁市良庆政德20

联系人:刘宇燕电话:0771-4513711

              202382

附件: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_良环改字〔2023〕29号_广西交通投资集团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大沙田加油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