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_南环(良)改字〔2020〕3号_南宁市良庆区鑫星餐饮店

发布时间:2020-08-27 09:17 来源: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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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南环(良)改字〔2020〕3号

当事人:南宁市良庆区鑫星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8MA5PJ4TWXQ

负责人:李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店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1. 烧烤炉和炒炉配套有(湿式+静电)油烟净化一体机,但处理后外排烟气仍有短时冒白烟现象,排放口附近仍有较明显油烟异味情况。

2. 油烟管道牵引风机及排放口设置在裙楼商铺楼顶,牵引风机及油烟排放口位置与相邻敏感建筑物距离过近, 排放口高度、位置不符合《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6.2.2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摄像及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油烟、异味应当经专用烟道排放,烟道高度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且排放口设置的位置和方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配套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油烟、异味未经专用烟道排放,烟道高度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限你单位在20日内落实如下改正要求:

1. 完善油烟净化设施,落实油烟净化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2. 完善引风机及排放口噪声防治,确保传递到相邻敏感建筑物室内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4.1.3 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m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表1中相应的限值减10dB(A)作为评价依据”的规定。

逾期不改正,造成油烟及边界噪声超标扰民的,我局将报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