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良)责改字〔2020〕14号—广西南宁盈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6-25 09:27 来源: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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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良)责改字〔2020〕14号

当事人:广西南宁盈丰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4U7C5N

法人代表:王超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位于那陈镇濑岽村那髻坡能繁母猪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问题:

擅自在南宁市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设立能繁母猪养殖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及《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禽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殖区的通告》(良政规〔2020〕3号)“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良庆区范围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所”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及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5个月内停止那陈镇濑岽村那髻坡能繁母猪养殖;在停产搬迁前,必须做好养殖废水、废渣污染防治及风险防控工作。

逾期未改正或造成污染水源的,我局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