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南环(良)改字〔2020〕2号
当事人:南宁市兴大饲料新技术有限公司那农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5690750581
负责人:雷锋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问题:
1. 部分猪舍养殖废水进入沼气池处理,流入村农畲地后直接进入氧化塘;
2. 氧化塘废水有溢流进入农田情况,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和视频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落实如下改正要求:
1.限于2020年8月15日前完成上述问题整改,严格落实《南宁市良庆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南宁市兴大那农养殖场(猪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的批复》(良环建复字〔2013〕38号)“猪舍须采取清污分流、粪尿的干湿分离、地面水泥硬化等措施,对产生的废水、废渣进行统一收集;项目产生的废水须经生化处理达标后通过承包的鱼塘消纳,不能排入农田及村民畲地,并建设有足够容量的沼气池或废水应急储存池;猪粪等废渣须设置固定的储存设施和场所,并配套防渗漏、溢流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后进行还田等综合利用”的批复要求。
2. 养殖废水用于农业灌溉的,必须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2005)排放限值。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报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020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