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良)责改字〔2020〕15号
当事人:南宁广龙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86XFXA
法定代表人:黄文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对你单位位于那马镇那锦坡六加岭酒曲加工项目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酒曲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即擅自于2018年6月投入建设;燃煤锅炉应当配套的烟气治理设施未配套未验收,即擅自于2018年8月投入正式生产,燃煤烟气直接外排,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和笔录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落实如下改正要求:
1.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燃煤锅炉使用;锅炉烟气治理设施未配套未验收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2.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次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酒曲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