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10 09:00 来源: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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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持续改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9年修订)》有关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第十条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南宁市范围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的举报。

第三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按照危害程度,将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和较大事项两类。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环境执法需要,定期对本办法条和第的举报范围予以认定和明确,并予以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执法行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另行发布通告,确定专项行动的有奖举报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通过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灌注、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五)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十吨以上;非法倾倒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七)其他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较大事项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公斤以上三吨以下的;

(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过期未获延期或排污许可证被吊销,擅自排放污染物的;

(四)其他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职权的较大生态环境破坏事项。

第六条有奖举报途径包括:

(一)电话举报:0771-5309040/12345

(二)网络举报:广西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政民互动栏目http://sthjj.nanning.gov.cn/zmhd/yjjb/

(三)来信来访举报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33号,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公室,邮编:530022

第七条有奖举报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南宁市范围内;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体或污染源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

(四)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五)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六)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已受理的举报事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被举报人被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犯污染环境罪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根据处罚处理决定,将影响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一)一级,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百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犯污染环境罪的

(二)二级,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七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一百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

(三)三级,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四十万元以上(含本数)七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

)四级,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十万元以上(含本数)四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

)五级,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的,或者未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第十条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范围及影响等级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

影响等级

重大事项

较大事项

一级

30000-50000

20000-30000

二级

15000-20000

10000-15000

三级

5000-10000

3000-5000

四级

2000-3000

1000-2000

五级

500-1000

200-500

                           (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第十一条举报人同时举报同一被举报人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奖金不累积计算;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第十条奖励标准的150%确定奖金;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自治区、南宁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条和第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举报人本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与身份证相符的银行账户等材料给南宁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公室或其他指定部门,通过银行转账领取方式领取奖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举报人领取奖励后,应当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经费纳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算,由市财政部门予以保障,按预算管理的规定安排和使用。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部门中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故意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登记、受理、调查、发放奖金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举报人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制作虚假证明材料举报的;

(二)制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陷害被举报人的;

(三)以投诉举报敲诈、勒索被举报人的;

(四)举报人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取奖金人员应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举报奖金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330日实施,有效期5年。自实行之日起,原《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南环字〔20141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