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年8月8日 |
| 标 题: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良庆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增加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良政规〔2026〕2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8日 |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政府各部门,良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企业单位:
《良庆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增加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城区四届人民政府第146期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8月8日
良庆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增加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针对近年来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维护项目勘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的严肃性,规范良庆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增加投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其中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农业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等(应急工程除外)。
良庆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纳入城区政府财政管理的资金进行投资的工程(资金由上级财政部门管理的工程除外)。
本办法中行业主管部门指城区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局。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为城区住建局,水利工程、农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为城区交通局。
工程增加投资是指由于设计变更、基础超深、新出的技术规范、不可抗拒因素、建设单位等原因造成停工发生的投资增加,造成已施工或计划施工的工程投资相对于合同以及计划投资额发生变化。
前期工作指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策划论证、立项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节能审查等一系列工作,其核心环节主要包括决策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
施工阶段指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全过程。
第三条 前期工作的工程增加投资管理。
(一)前期工作增加工程投资的条件
前期工作中项目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确需增加投资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原则,但由于客观原因,必须增加工程投资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投资可以增加:
1. 规划条件、实施条件出现变化的;
2. 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变化的;
3. 使用功能定位发生变化的;
4. 征地拆迁费用变化等符合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增加的其他情形。
(二)前期工作增加工程投资的程序
在项目招投标手续完成前(或施工单位确定前)发生投资增加的,增加工程费用超出上一环节已取得批复总投资10%的,建设单位须报城区政府申请增加建设内容和工程费用,经城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增加批复内容。具体如下:
1. 由于征地拆迁费用增加引起的概算增减,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变更。
2. 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除征地拆迁费用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原因外,其他原因引起的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超出概算第一部分建设安装工程费费用≥5%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
3. 在项目招投标审核阶段,经城区招标控制价审核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超出概算第一部分费用10%的,建设单位须报城区政府申请增加概算,经审批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调整批复内容,并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完成审查。待上述手续完善后,由城区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招标控制价,完成招标控制价备案方可实施招投标。
[进行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增加概算的申报(发改部门),资料包括:A.城区党委、政府同意增加建设内容及工程投资的文件或会议纪要;B.原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C.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增加的原因和依据;D.重新编制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增加概算书,增加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增加概算的说明、依据和计算方法;E.初步设计重新批复和概算增加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施工阶段程投资增加的管理办法,在施工阶段必须严格执行已审批的设计、招投标等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由于客观原因,必须增加工程投资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投资可以增加:
1. 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2. 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或勘察不到的特殊情况,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3. 清单错漏(招标文件允许增加的)须在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前提出,由城区财政评审中心及原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单位核定,并出具书面认可材料。
4. 施工中实际材料单价超出信息价(合同或招标文件允许增加的)。
5. 经施工图纸会审,影响安全需求且增加额度小于总造价5%的,经建设单位核实确认必须增加的;
6.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设计阶段自然条件发生变化的;
7. 线性工程由于设计与当地民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的;
8. 根据城区党委、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的书面要求,需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进行增加的;
9. 如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10. 已按建设程序或相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线迁建等配套附属工程根据建设实际确需增加设计的;
11. 由于工程投资增加造成相应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增加的;
12. 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的;
13. 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原因必须进行工程投资增加情形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工程投资:
1. 已办理施工图备案并且正在施工的项目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而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变更的;
2. 存在施工图及清单错漏,未在施工合同签订前提出的。
3. 因施工组织设计不合理引起工程变更的;
4. 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施工、检测便道、临时设施、材料超远运输、二次运输等临时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招投标阶段项目实施前实地考察,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施工单位负责修建,费用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得以此进行工程投资增加;
5. 由于施工现场排水组织不当造成的软土处理、积水排放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6. 施工单位中标后,工程施工方式、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有变更的;
7. 土石方运距超出合同预算,但招投标文件未注明按实际运距结算的;
8. 涉及到不平衡报价的设计变更及签证,应对其相关合同单价进行增加,确定合理单价并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方能进行工程投资增加,否则不能增加;
9.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土石方综合报价的,土石方成分比例不得进行工程变更而造成工程投资增加;
10. 不按城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未经批准就实施的;
11. 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加工程量情形。
(三)施工阶段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增加投资的程序。
施工阶段需要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增加投资一般程序(如投资较小、工艺简单的简易工程,按规定不需要进行设计或不需要监理等情况的,相应程序省略):
施工单位将经监理、设计单位审批同意后的工程联系单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初审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如不涉及增加投资或不影响工程质量,此步骤省略)→组织工程洽商→工程签证→工程收方→结算。
1. 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交增加工程投资依据和理由的工程联系单(详见附件1),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2. 建设单位初审同意后,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方案及预算,如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同意后,设计单位需提供经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后的设计变更文件(按相关规定不需要施工图审查的除外)。
3. 工程洽商记录(详见附件2)
工程洽商主要作用是确认是否同意增加工程投资的工程内容。工程联系单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进行会审。建设单位根据现场会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洽商记录并提交至城区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城区财政部门明确增加工程投资的资金来源、行业主管部门对签证提出意见后,由项目业主根据投资增加额度按以下程序开展审批:
(1)单次工程洽商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建设单位初审并经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函报行业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城区相关部门现场签认,并需经行业主管部门班子会议研究同意。
(2)单次工程洽商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额在5万~20万元(含20万元)或超过合同总价10%的,建设单位初审并经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函报行业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城区相关部门到现场会审、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报城区政府审批,需经城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3)单次工程洽商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额在20万~5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初审并经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函报行业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城区相关部门及专家到现场会审并进行论证,由建设单位报城区政府审批,并需经城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同意。
(4)单次工程洽商造成工程投资,因技术要求高,确实需要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的,应邀请相关专家提出意见。
(5)单次工程洽商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初审并经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函报行业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城区相关部门到现场会审、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报城区政府审批,并需经城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6)一个项目增加的工程投资应尽可能减少洽商的次数,可一次洽商的严禁人为拆分为多次洽商。
(7)一个项目多次工程洽商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额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合同总价10%的,需报城区政府审批;50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总价10%的,需报城区政府审批,经城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8)城区政府审批后,工程洽商记录及工程投资增加审批表报发改、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严禁未按上述流程审批,擅自实施工程洽商,对于确因安全隐患、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情况除外。
4. 工程签证(详见附件3)
工程洽商内容经审批同意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签证(工程签证主要是明确变更事项及增加工程量,作为结算的依据)。
(1)工程洽商内容获审批同意后,施工单位按工程洽商内容进行施工;
(2)由参建单位根据洽商记录内容进行现场收方(详见附件4),填写收方单;
(3)参建单位根据收方情况进行工程签证,工程签证应附有工程收方单、影像记录、洽商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施工阶段非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增加投资的程序。
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青苗补偿、勘察费增加、管理费增加、使用需求增加等非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投资增加的客观原因,由建设单位将工程投资增加的事项及工程投资增加量报城区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再支付,程序参照施工单位提出工程增加投资的程序,部分不存在或不适应的程序可省略。
(五)施工阶段工程投资增加的发改、建设等部门审批程序。
在项目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概算控制项目建设各项指标,遇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的(如基础超深、新出的技术规范、不可预见造成增加工程量等客观原因),实际投资额超过合同总价10%的,建设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善施工图重新备案等相关的变更手续,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项目完工后,根据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已完备的施工图变更手续,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增加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五条 对于政府投资60万元以下项目的增加工程管理(未提及内容,做法参照本办法其他条款)。
(一)60万元以内工程施工前,施工内容及范围要具体明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要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合同中注明清楚施工内容和范围,施工中出现增加工程投资,总投资额超过60万元的,建设单位需报城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向城区纪委监委部门说明情况。
(二)60万元以内工程施工内容及工程量要具体明确,确定预算后,施工单位要认真核对,如施工单位未能及时发现漏项情况,出现漏项的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不给予工程增加审批。
(三)凡是60万元以内工程结算超出60万元,建设单位需报城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向城区纪委监委部门说明情况。
第六条 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未履行规定审批程序的变更部分,城区财政局不予核拨变更部分工程款,行业主管部门可责令停工、限期整改、暂缓验收,城区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可不予审核变更部分的结算及决算,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参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问责,列入良庆区工程管理诚信系统,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合同条款进行处罚。
(一)由于测绘单位未按规范进行工程测绘,测绘结果不准确,造成设计变更的。
(二)由于勘察单位未按规定的间距进行勘察、勘察深度不够、勘察结果不准确,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
(三)由于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未按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原因出现设计缺陷,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
(四)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过程出现质量事故需要进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
(五)严禁人为将一次变更拆分为多次变更,经发现恶意拆分本可一次完成的设计变更的。
(六)由于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工程质量监控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
第八条 增加工程投资管理的其他要求:
(一)严禁未经城区政府同意而擅自增加投资,如出现不按上述程序增加投资的,城区财政部门可不支付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情况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单位及专家在工程增加投资审批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建设单位在前期工作阶段要认真把好论证和设计质量关,确保前期工作完善,避免反复变更增加初步设计。因此延误前期工作时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变更的,建设单位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参建单位进行洽商,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会议拟定实施方案,再由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按照签证金额逐级请示城区政府领导。待获得城区政府领导同意后,按特事特办原则,可先行施工。签证开工后,建设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程序补办工程增加投资手续。
(五)由于特殊原因,设计后开工前现场出现弃土造成土方量增加等因素,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建设单位邀请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量确认,由专家及各参建单位对第三方的工程量进行复核,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等单位派出人员负责现场秩序和纪律方面的监督。
(六)增加投资事项经城区政府审定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办理工程签证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2017年11月28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良庆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增加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良政规〔2017〕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后,城区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与上位法或上级政府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招标公告、文件以及合同需要明确表述“中标单位须遵守良庆区政府颁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城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工程联系单
2. 工程洽商记录
3. 签证单
4. 现场收方单
附件1
工程联系单
工程名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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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单位 |
抄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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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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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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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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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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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 |||
附件2
工程洽商记录
工程名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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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名称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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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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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商事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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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商内容(含确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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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栏 |
专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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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设计单位 |
勘察单位 | ||||
附件3
签证单
编号: 字第 号 第 页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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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单位工程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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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
日 |
签证原因 |
签证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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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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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现场收方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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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单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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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收方日期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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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方部位 |
收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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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收方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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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收方项目清单及工程统计计算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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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简图)及相关备注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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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建设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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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负责人: |
监理工程师: |
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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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
(签字): |
(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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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