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6年7月7日 |
| 标 题: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良政办〔2026〕1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7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良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区政府各部门,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各直属事业、企业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6年7月7日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良庆区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2018年修订)》,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城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城区人民政府任命的机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副职,部门二层机构主要负责人,城区人民政府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城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城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城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副职,部门二层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就职宣誓仪式,由城区人民政府区长或者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监誓,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宣誓仪式原则上在城区人民政府安排的会议室举行,必要时可由城区人民政府指定其它场所。被任命人员所属单位应选派干部职工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四、城区人民政府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班子领导成员监誓,部门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宣誓仪式应在单位常用会议场所进行,应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并见证宣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六、宪法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七、宪法宣誓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八、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城区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分批举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1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宪法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九、城区人民政府任命的科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一般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通知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
十、城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城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城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十一、已经参加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进行宪法宣誓。
十二、宣誓人员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十三、宣誓仪式应公开进行。
十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试行)》(良政办〔2017〕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