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良财采决〔2025〕4号)

发布时间:2025-11-20 16:23 来源:良庆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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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现本机关对“2025-2028年邕江沿岸公园(南岸:水塘江-青山大桥段)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5-G3-080054-GXTZ)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广西广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槎路12号万泰隆建材家居市场综合楼第八层813、815、817、819号

2.被投诉人: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十八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广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服务需求一览表的第二点人员配置要求①分项主管要求“专职绿化养护主管具有5年以上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经验,专职卫生保洁主管具有5年以上保洁物业管理工作经验,专职安保主管具有5年以上物业安保管理工作经验”;②作业层要求“绿化养护方面不少于87人,卫生保洁方面不少于84人,安保方面不少于90人,市政设施设备维护方面不少于14人”和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的第7点人员投入情况,违反《南宁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以项目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和“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的规定。

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服务需求一览表的第四点项目工作要求“5.本项目管理范围内,如因公园改在建设造成服务内容增加或变动的,中标单位需无条件接收并服从公园安排,各类改造、提升、恢复等工程施工完毕,经采购方确认接收后,立即纳入中标单位日常养护管理范围,合同款不增加”,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服务需求一览表的第四点项目工作要求“8.在合同期内中标单位因各种原因,造成第三方的损失或经济损失,由中标人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与采购方无关”中因“各种原因”的表述过于绝对,排除了因采购人提供的设施存在固有缺陷、设计瑕疵或指令错误等应由采购人承担责任的情形,违反了责任承担应基于过错原则的民法精神。

4.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4技术“节假日(活动)、各类迎检、极端天气应对、疫情防控、病媒生物控制、突发事件应对等特殊统筹工作方案、计划、预案分”各评审内容及其得分设置未细化、量化,要求合理设定各种情形得分情况。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经审查,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审查,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审查,投诉事项4部分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投诉事项1、4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投诉事项2、3不成立,我局将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鉴于投诉事项3及采购文件其他部分存在不完善之处,须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