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良财采决〔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11-20 16:15 来源:良庆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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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现本机关对“2025-2028年邕江沿岸公园(南岸:水塘江-青山大桥段)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项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5-G3-080054-GXTZ)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南宁中建桂和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五象湖公园5号楼3楼

2.被投诉人1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十八层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南宁中建桂和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与采购需求本项目划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及评分标准中的人员投入要求300分以上才得满分相矛盾,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

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2025年3-8月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凭证的设置不合理,一定程度上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本项目。

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人员配置和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中设置二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存在排他指定性招标嫌疑。

4.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中设置2名市政实施设备维护主管,与项目实际特点和项目需求不相适应,具有倾向性。

5.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投入本项目的项目总负责人、各分项主管和资料员中要求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与本项目公园“运营管理服务”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同时,招标文件对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评审得分设置不合理,应单独细化、量化地对项目负责人、各分项主管和资料员相应评分。

6.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评分标准商务资信“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设置的认证证书加分项与项目需求无关。

7.投诉人认为更正公告(二)原文内容变更为“南宁市邕江沿岸公园中心城区段管理工作专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不扣款;考评结果为“良好”的,扣处当月合同款17万元;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扣除当月合同款34万元;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扣除当月全部合同款,合同终止,以上在收到相关考评材料的当月的合同款中进行扣款。”考核与付机制设置不合理。

8.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项目存在设置多项排他性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问题嫌疑。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审查,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审查,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经审查,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经审查,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7:经审查,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8:经审查,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投诉事项2、3、4、5、6、7、8不成立,我局将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4、5、6、7、8。鉴于投诉事项7及采购文件其他部分存在不完善之处,须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