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现本机关对“良庆区德政路办公区和政务办公中心物业购买社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5-G3-080031-NNSL)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广西清林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柳沙路柳沙新时代9栋B单元1905
2.被投诉人1:南宁市良庆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行政办公中心
3.被投诉人2:南宁市良庆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玉洞大道11号良庆区政务办公大楼
二、基本情况
广西清林投资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里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商务分荣誉实力(满分6分):1、供应商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不满足的不得分;2、供应商具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不满足的不得分;3、供应商具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2分,不满足的不得分。”以证书作为评标加分项,实是对中小企业、正在申办证书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里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第三节“商务分业绩分(满分5分):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起,投标人具有类似物业服务经验的(包含物业的维修工程、保洁、绿化、安保),有1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把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当作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差别待遇排斥新兴公司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本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经审查,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广西清林投资有限公司所投诉的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本机关将驳回投诉人的投诉。如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