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的公告
潘海峰于2025年07月12日起停止卷烟经营业务至2026年01月12日止已超过六个月,已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我局于2026年01月12日进行公告,至2026年02月13日公告期已超过1个月,潘海峰仍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02月13日依法收回潘海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收回通知书》(良收回烟专〔2026〕第2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03月09日
收回通知书
编号:良收回烟专〔2026〕第4号
潘海峰: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局决定依法收回你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450108151743),收回的理由是:
经核实,你在未办理停业手续的情况下,于2025年
08月02日起停止卷烟经营业务至2026年02月02日止已超过六个月。我局于2026年02月02日进行公告,至2026年03月03日公告期已超过1个月,你仍未到我局办理手续,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现收回你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良庆区烟草专卖局
2026年03月0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