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剑指严重失信行为 央行加强约束与惩戒

       日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人民银行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严格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等内容。

      具体来看,在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方面,《管理办法》提出,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可以采取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

      此外,根据《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发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管理办法》还要求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移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后,失信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据了解,此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记者 袁小康)


    【责任编辑:焦鹏】


  • 信用修复不收费!国家发改委提醒企业“别上当”


    在国务院新闻办4月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着力解决多头公示带来的信用修复难题,严厉打击有偿信用修复乱象。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是为了给予失信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推动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主要做到“三个统一”。

    统一公示窗口。明确“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解决多头公示带来的信用修复难题。

     统一受理渠道。按照“前店后厂”模式,由“前店”“信用中国”网站接收信用修复申请,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后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实现信用修复集成办、高效办。

    统一修复规则。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统一设置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在提高信用监管精准性的同时,最大程度减轻经营主体负担。

     此外,还将推动“信用中国”网站与行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实现企业一次修复、多系统自动共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春临:我们注意到,一些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甚至要求有偿修复,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谎称能够“提前修复”大肆敛财。在此我要强调一下,信用修复是政府向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不会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信用修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信用修复环境。(记者 孙渊 张艺瑾)

    责任编辑: 周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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