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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4-14 18:30 来源: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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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我城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城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城区政府同意,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4月14日正式印发了《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良政规〔2026〕1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对该文件进行政策解读说明:

一、文件出台背景、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原农业部办公厅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南府规〔2025〕16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重新划定良庆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定《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以下简称《新通告》)。  

二、文件出台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我城区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城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划定调整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技术规范

(一)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三)国家指南规范及政策文件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9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等规范和政策文件。

四、主要划定调整内容

一是明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城市内河术语和定义;二是明确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大王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良庆区范围)、凤亭河水库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良庆区范围)、良庆镇新兰村八尺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那马镇那扭龙母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那马镇那计坡人饮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如新增或调整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2. 自然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南晓镇那兰鹭鸟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如有新划定,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3.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含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和其他区域),以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良庆区暂无风景名胜区。(如有新划定,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4. 《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区良庆区部分,即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城镇集中连片建设的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5. 城镇和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6. 良庆区城市内河湖泊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内河:良凤江、良庆河、楞塘冲、八尺江;湖泊:五象湖。(如有新划定,按其划定范围执行)

7. 水库管理范围区域:包括所有依法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区域。

大型水库3座:凤亭河水库(良庆区范围)、大王滩水库(良庆区范围)、屯六水库(良庆区范围);小(一)型水库1座:文笔水库;小(二)型水库10座:那苗水库、红旗水库、电产水库、福海水库、蕾宏水库、六华水库、六学水库、六峨水库、关门绿水库、红洞水库。(如有新划定,按其划定区域执行)

8.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禁养区

1. 国家、自治区考核的水质断面,跨县(市、区)、开发区交界河流水质断面上游10公里水域范围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2. 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附表

南宁市良庆区禁养区和限养区调整前后的变化及相关依据和说明

序号

原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调整后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粗部分为调整内容

依据(理由)

一、禁养区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保留。

2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保留。

3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

保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保留。

4

《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区域(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南宁市中心城区范围。(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执行)。

调整,调整为按照《南宁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执行,规划有调整的,按新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执行。

5

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周边500米范围以内;村庄居民区范围内。

城镇和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调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二)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调整为城镇和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6

城市内河及其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内河湖泊干流及一级支流、邕江(良凤江至青山大桥段)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调整,根据《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和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和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确定限养区的养殖规模,并向社会公布。近年来,良庆区大力推动城市水环境治理,城市内河水质得到一定改善。但当前内河水质距离水功能区目标还有一定差距。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城市内河持续稳定达标,决定对禁养区进行调整。具体措施包括将禁养区城市内河及其支流两岸河堤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调整为城市内河湖泊干流及一级支流、邕江(良凤江至青山大桥段)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7

/

水库管理范围区域:包括所有依法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区域。

新增,根据《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水库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四)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六)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新增禁养区范围水库管理范围区域:包括所有依法划定的水库管理范围区域。

8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保留,该条保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9

郁江流域即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外的干流及其支流(含湖泊、水库)河道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国控、区控、跨县(市、区、开发区)交界断面河流上游10公里水域范围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根据《南宁市郁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和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和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确定限养区的养殖规模,并向社会公布。近年来,良庆区大力推动水环境治理,水环境质量得到一定的改善,但近年国控、区控、市控、跨县(市、区、开发区)交界断面及共界河流水质情况仍存在一定的波动,不能持续稳定达标。为了持续加强对主要流域的管控力度,更有效地管理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各控制断面持续稳定达标,决定对限养区进行调整。由郁江流域即邕江河段,以及上游左江、右江和下游郁江河段在本城区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外的干流及其支流(含湖泊、水库)河道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调整为国控、区控、跨县(市、区、开发区)交界断面河流上游10公里水域范围干流及一级支流两岸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10

/

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调整,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3选址要求“3.2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新增限养区范围为: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

原文关联:http://www.liangqing.gov.cn/xxgk/fdzdgk/jcxxgk/zfwj/t66125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