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依据
为加强良庆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域安全稳定,依据《南宁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南府规〔2025〕5号)等规定,结合本城区水域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在细则制定过程中,于2025年8月5日至8月19日通过“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至征求意见结束,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三、目标任务
规范农(自)用船舶备案、航行与安全管理行为,明确各方职责,提升水上交通安全治理能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涉及范围
适用于在良庆区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即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运性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和住家船(艇)。
五、主要内容
本细则围绕船舶备案、安全标准、航行规范、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具体管理要求,主要包括:
(一)实行备案登记管理。明确船舶所有人申请备案的材料、流程和审查时限,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登记发证。
(二)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多部门按职责协同监管。
(三)规范船舶与操作员标准。对船舶安全设备、载员数量、操作员年龄与培训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设定航行禁止行为。禁止超载、夜航无照明、恶劣天气航行、非法营运等行为。
(五)强化“三无”船舶治理。对符合安全标准的纳入管理,不符合的责令报废。
(六)推行安全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压实船主主体责任与属地监管责任。
六、执行标准
(一)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备案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完成审查并发证。
(三)培训要求:操作员须参加具备资质培训机构开展的水上安全培训,并获得合格证明。
(四)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每年组织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船舶所有人主体责任。
(五)政策解释:本细则由南宁市良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一)本细则属贯彻执行《南宁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备案程序、部门职责和操作规范,增强了基层管理的可操作性。
(二)明确了乡镇(街道)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与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治理格局。
(三)突出“培训+责任”双约束机制,通过强制培训与责任书签订,提升操作员安全意识和船舶规范运行水平。
(四)设置“三无”船舶分类处置机制,既杜绝安全隐患,也给予符合条件船舶合法化管理的路径。
